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评选及资助规定

发布时间:2011-09-28浏览次数:485

 

(经院长办公会2011年7月5日讨论通过)
 
        1 为培养青年教师、鼓励青年教师早日成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法学院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是经法学院学术委员会遴选、受法学院资助、具有创新精神、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强的优秀青年教师。
        3 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三个权威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近三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且公开出版学术专著一部或在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4 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的培养目标是,在受资助的年限内完成下列任一科研任务:
1.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三个权威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并在CSSCI来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
2.近三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且公开出版学术专著一部或在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前述条件完成任意一项或在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者,视为中期考核合格。
5 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实行本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遴选程序。
6 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应先向所在系提交申报申请,由各系审核申报材料,并在核定的限额内,向学院提出推荐人选。
7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各系推荐的人选确定的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初审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8 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终审名单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一定程序正式授予“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荣誉称号。
9 获得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称号的教师,由学院进行学术研究资助,资助期限为五年,资助金额为每人伍万元人民币。
10 学院对受资助的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实行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项目获得立项时首次拨款30%;第三年进行中期考核,经过中期考核合格后,第二次拨款30%;余款40%在项目结题后一次性拨付。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荣誉称号,资助经费不再拔付;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南湖杰出青年法学学者”荣誉称号,剩余资助经费不再拨付。
11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资料、打字复印、交通、差旅、调研、学术会议等开支,并按学校财务制度核准报销。
12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13 本规定自2011928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