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研究生创新课程——翟国强《宪法学的中国问题》系列课程

发布时间:2017-05-16浏览次数:261

通讯员(吕笑语 李  萌 吴  凡)59日至51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翟国强于法学实验中心313主讲研究生创新课程——《宪法学的中国问题》系列课程。翟国强研究员围绕中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宪法史研究、宪法实施和宪法审查,对法学院的众研究生展开四次授课。我院博士生陈明辉担任主持人。



在第一讲中,翟国强研究员为大家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宪法观念的发展脉络。共产党对宪法的构想,起源于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其以批判的理论为主,李大钊对宪法的理解可以体现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念。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认真思考中国宪法问题,成立了研究院、党校、宪法研究会等机构。当时,毛泽东的思想受梁启超、胡适的影响,发表《新民主主义宪政》,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重庆谈判时期毛泽东认为宪法草案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工农民主专政联合政府,后来因为斯大林宪法观念的影响,中国共产党暂时放弃了制定全国性宪法,改为制定共同纲领,其是宪法理论发展的转折点。1949年以后,毛泽东认为宪法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但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制被破坏,文革后将阶级斗争宪法的观念抛弃。如今强调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整体而言,宪法概念的发展,是事实论向意志论的转变,由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转变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根基

第二讲,翟国强研究员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研究的问题与方法。他认为,如今的宪法史实为宪法的制度史,也是宪法的观念史,在观念史研究过程中存在着缺乏认真考据和深入分析的问题。谈及如何运用史料,克服宪法资料不全、历史档案保密制度等困境,翟国强研究员指出我们需要对不同载体的史料进行分类汇总,不孤立地看;在不同时期,理念和制度的变化进行对比;分析上要证成、证伪、推理;多进行统计。

第三讲,翟国强研究员对中国宪法实施的双轨制进行了深入探讨,翟国强研究员围绕“宪法实施”这个极具中国特色,在宪法学理论中出现频率极高的概念展开讨论。追溯宪法实施的由来,我国宪法受到苏联的影响,通过政治的力量推动宪法实施,没有三权的区分。中国的宪法实施也不是按照司法审查的逻辑展开,而是有政治化实施和法律化实施两种实施机制,二者是互动关系,双轨并存。然而当今,政治比法律重要是一个事实,并且还存在政治实施制度化为法律实施的现象。因此在目前,双轨制理论只是一个宏观上的分析框架,还需要更多的经验支撑和理论提升。

第四讲,翟国强研究员对中国的宪法审查进行回顾与展望,回顾我国违宪审查制的沿革、宪法监督曲折的发展历程,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以齐玉玲案件、河南洛阳李慧娟事件、孙志刚事件为例,与大家探讨中国的宪法监督。他将这些案例与日本宪法审查第一案进行对比,对司法审查宪法“司法独立”等问题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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