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夏:宪法变迁与宪法教义学:迈向功能分化社会的宪法观

发布时间:2017-12-04浏览次数:635

通讯员(靖珍珍 潘黎明 陶悦)121日上午,“宪法变迁与宪法教义学:迈向功能分化社会的宪法观”主题讲座于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举行,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李忠夏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系陈新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系江登琴副教授、查云飞讲师、陈明辉讲师等老师也参加了讲座,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陈新副教授对李忠夏教授的履历进行了介绍,并表示对本次讲座内容十分期待。李忠夏教授从宪法学方法论讲起,以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分歧、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区别等为例详细阐释了有关宪法方法论的争论,在此基础上,回顾宪法教义学的发展演变,特别是对如何保证宪法解释结果的科学性和价值判断的正确性进行了深入阐释。教授指出“教义”一词来自于圣经,其出现与自然科学的发展息息相关,最早应用于医学领域,在17世纪时与法学产生联系。同时他以时间为轴,介绍了宪法教义学详细的发展历程以及学者凯尔森、施密特、拉伦茨等学者的观点,在这些学者观点的启发之下,李忠夏教授认为宪法解释中的价值判断是无法回避的,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有不同的含义。



针对宪法解释中的价值取向问题,李忠夏教授以我国宪法“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中“住宅”的含义为引,强调解释是不可能保证有唯一正确的价值判断。他引用卢曼“社会功能分化”理论,指出在功能分化的社会系统之中,每一个社会子系统都是独立封闭运行,不存在占据决定性地位的社会子系统,而宪法恰恰是法律系统与其他子系统的连接点,其功能在于防止政治系统成为整个社会系统的中心,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谈及宪法变迁的意义时,李忠夏教授指出由于价值取向从确定性向可能性的转化以及法律系统的不断生长演化,在进行宪法解释时要以宪法变迁为前提,而不是结果,通过分析宪法变迁,建立可能性的范围,最终做出最优的选择。



互动环节中,在场同学就“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理论在我国的适用”、“对卢曼的认知开放性的理解”等进行了提问,李忠夏教授一一进行了解答。现场掌声阵阵,学术氛围十分浓厚。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