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校庆‘名家讲坛’系列学术报告会之张继成教授主讲“从逻辑的观点看民法总则”

发布时间:2018-03-20浏览次数:222

通讯员(张娟 潘黎明 王霜文)315日晚,“从逻辑的观点看民法总则”的主题讲座在文泓楼报告厅开展。本次讲座由中国法律逻辑学会会长、我校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张继成教授主讲,温世扬教授主持,我院张家勇教授、夏昊晗老师及刘征峰老师担任评议人。



讲座伊始,温世扬教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张继成教授对民法总则的研究情况,并提及本次讲座日期的特殊意义——民法总则颁布一周年纪念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张继成教授谈到自民法总则颁布以来,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中,张继成教授认为逻辑问题在法典的制定中尤为重要,由此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从逻辑角度探讨民法总则。在进一步阐释法典与逻辑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张继成教授罗列了逻辑的四种含义,且以此为依据对民法总则进行探讨。



张继成教授主要通过对具体法条的解剖分析,向我们展现了民法总则中逻辑连接词使用不准确,法律规定不简练、多余的限定导致规范重复且相互冲突等多方面逻辑上的不当之处。其中,张继成教授认为在民法总则第58条中, “财产”和“经费”属于两个不同概念,立法者对于“财产”中是否包含“经费”没有任何界定,而民法总则第60条中又仅仅规定“民事主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导致许多只有经费没有财产的法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漏洞。针对民法总则第137条第2款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张继成教授主张“或者”这一连接词的使用使得条文表达的有效时间无法确定。而对于逻辑连接词的滥用导致了民法总则中出现了诸多逻辑错误和法律漏洞的情形,张继成教授则建议应针对逻辑连接词展开专题研究。

评议环节,张家勇教授针对民法总则第153133条、以及“知道应当知道”等发表了不同看法,认为逻辑对于法典制定固然重要,但仅以逻辑角度分析容易产生误解。夏昊晗老师认为分析民法总则具体法条应结合我国国情,对于由立法者侧重法制教育的立法而导致的部分逻辑矛盾则应当依靠适当的法律解释来解决具体适用问题。刘征峰老师则谈到实际上法律需要规定的东西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具体适用时需通过立法的目的性来修正形式逻辑的僵化。

提问环节,到场的老师和同学就“法官审判遵循逻辑、被监护人的父母指定监护人不一致的情况”等发表看法,现场反响热烈,学术气氛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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