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与法的形成:从罗马法到中国的法典编纂”国际学术研讨会召开

发布时间:2018-05-11浏览次数:841

通讯员(吴娅 王欣茹 黎馨怡 罗露瑶 陈仁凤)55日,以“法学家与法的形式:从罗马法学家到中国的法典编纂”为主题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原楼七楼会议室隆重举行。本次国际学术研讨会由欧盟科研委“罗马法学家”项目、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中意法学研究中心、我校法律文化研究院承办。来自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法国波尔多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学校的国内外诸多专家、学者出席本次会议。我校党委书记栾永玉,我院院长徐涤宇教授和众多学者与会。



开幕式由我院陈景良教授主持。会议伊始,我校党委书记栾永玉、罗马第一大学中意法学研究中心主任Oliviero Diliberto教授、我院徐涤宇院长先后致辞。栾永玉书记强调会议旨在发扬博大精深的中华民族法文化,汲取罗马法文化的古老智慧,共同促进中意法文化的传播。Diliberto教授对东西双方学者的参与、中意政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指出中意合作交流项目任重道远。徐院长则从会议主题出发,简要回顾古代中国和古代罗马的历史传统、法律思想,肯定了法学家在法典编纂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单元主题发言部分,罗马第一大学Aldo Schiavone教授、北京大学李贵连教授、那不勒斯费德里克二世大学Lucio De Giovanni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吴玉章教授分别发表自己的观点。Aldo Schiavone教授就“法律行为”的概念来阐述罗马法与现代法的延续性和断裂性,表示需要从完整性视角出发去发现罗马法缺位的形成。北京大学李贵连教授用回溯清末历史的方式,为我们展现了清末重臣沈家本的法治改革梦想的先进性与滞后性,从其近代中国法典编纂第一人的角度阐述中国近代社会法治的功与过,指出晚清新律是统治者权力危机的产物,在人权保障和司法独立上与西方法治仍有一定差距。意大利那不勒斯费德里克二世大学Lucio De Giovanni教授从古罗马后古时期新体制的特性出发,指出公职部门职能的变化推动了法学家对法典的编纂,但法典的编纂主要参照君主意志,具有排他性。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吴玉章教授围绕英国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哈特的学说,表达其法律与道德两分、通过概念分析研究法律概念和法律即命令的基本立场。接着那不勒斯费德里克二世大学Antonio Palma教授与复旦大学王志强教授分别对发言作出了简短而深刻地评议。

  

  

第二单元主题发言由复旦大学王志强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主要阐述了中华法系的内涵和起源,探究中华法系兴盛和衰落的原因,表达了对中华法系盛衰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郑永流教授从中国法律的归属问题出发,围绕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和四个法律体系,用跨文化的“中华法圈”概念指明了中华法系的未来走向。意大利卡西诺大学Fara Nasti教授根据盖尤斯的著作《法学阶梯》,探究法源排序的意义,阐明《法学阶梯》和盖尤斯的法律观念对后世及法学家与法律规范关系的深刻影响。主题发言评议人法国波尔多大学Nader Hakim教授指出发言人话题的共同点,肯定了不同法系相互比较的必要性。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则表明了法律思想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紧密联系的观点。



第三单元主题报告由Aldo Schiavone教授主持。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以罗马帝国全盛时期的地图引入主题,通过分析《学说汇纂》38位作者的籍贯分布,探索罗马法背后的文化身份。Oliviero Diliberto教授着重强调了《十二表法》在古罗马法学教育上的重要地位。在西塞罗时代,《十二表法》不仅被众多专业的拉丁文献引用,而且被广泛的运用到诗歌、农业论著、戏曲等非专业领域,为众人广泛熟知和理解。中共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从“约”、“令”、“评”三字出发比较古代中国和古罗马法的本质。张教授认为,中华法系在近现代的衰落,是由于“令”缺乏公平,而罗马法之所以拥有长久的生命,表面上看是因为“约”,实际上是因为第三方评价必然的公正性。那不勒斯费德里克二世大学Antonio Palma教授围绕争鸣法指出,虽然通说认为争鸣法是学说法,但法之争鸣不仅仅存在于修辞论辩层面,更应具有实践作用。随后Lucio De Giovann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对讲演进行评议。Lucio De Giovanni教授对徐教授的讲话做出补充——罗马不仅是地理概念,更是一种政治、文化概念,有广泛的文化象征意义。舒教授则借用萨维尼的言论,指出法律具有双重生命,一是作为民族的法律生存,一是法学家创造的技术生命。



第四单元主题报告由舒国滢教授主持。贝尔加莫大学Antonio Banfi教授提出了他对公平和私人自治界限的若干思考,认为由于罗马远古时代经济领域与社会领域的紧密联系,纯粹意义的私人自治难以实现。清华大学高其才教授则从习惯法的地方性与普适性、内生性与适应性、固有性与应变性等方面探究习惯法形成、存在和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意义。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则围绕婚姻家庭法,梳理了中国婚姻家庭的法治历史,着重讲述了我国对苏联模式的借鉴与挣脱,表达对当下民法典编纂活动的思考。卡利亚里大学Sanna Maria Virginia教授以《阿奎利亚法》中的不法损害制度为主题,做出了《规范与解释之间<阿奎利亚法>中的损害》报告,认为法学家针对该法的多层次的解释,使得该法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和现实意义。研讨会在评议阶段,卡西诺大学Fara Nasti教授指出,关于习惯法、婚姻法的探讨是极具中国性的。我院张家勇教授从自己的角度提出独特的见解,拓宽了研讨会的交流思路。高其才教授回应道,自身报告立足于法社会学的角度。李秀清教授则倡导婚姻法的完善需要社会大众的普遍参与。在自由发言环节中,徐国栋教授针对以上报告提出建设性疑问并得到各位学者的积极回应,现场氛围活跃,学术气息浓厚。

  

  

56日上午,会议进入第五单元。本单元由我校陈柏峰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就继承顺序及背后蕴含的价值等问题分享自己的观点,介绍传统法该如何回应法定继承人顺位的若干困境,并列举物权法相关条款加以阐述,使观点更具说服力。我校陈景良教授从古代中国的法典传统、《天圣令》文本的发现及其当代研究、《天圣令》编纂者庞籍及其法律贡献、《天圣令》的物权部分的内容介绍《天圣令》编纂中的宋代法学家——庞籍。提出《天圣令》作为法律规范,不规定罚规,对我们重新认识古典法的性质提供了新视角。北京大学李启成教授首先探讨晚清法政人要求废除比附援引制度的原因,然后评述冈田朝太郎所接受的法律进化论直接导致他对中国传统的比附类推制度缺乏基本的认知。在此基础上以沈家本和吉同钧为例来勾勒冈田朝太郎对晚清法政人废除比附类推等制度改革的决定性作用。法国波尔多大学Nader Hakim教授介绍了19世纪的法国法学家和法典化,从法学家对颁布于1804321日的法国民法典的分歧与一致性两方面展开,并从来源、发展和结论等方面论述。评议环节中,贝尔加莫大学Antonio Banfi教授和我校李栋教授发表看法,李栋教授认为历史研究对法的形成的作用巨大。自由讨论中郑永流教授提出的思考史学界的学者主张的正当性,如何证明其主张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等问题,赵晓耕教授回应其问题,并提出正当性的外延与内涵等问题,引发会场热烈的讨论。

  

  

会议第六单元由Oliviero Diliberto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闫晓君教授就秦的立法技术主题展开讲述,从商秦人的司法中的文书、法律答问对名词术语的解释等具体问题引入,论述秦律创制的名词与术语、秦律中的基本原则等问题。澳门大学的唐晓晴教授就《不同语境下的法律关系理论——从康德、萨维尼、霍菲尔德到<中国民法总则>》一文从康德法哲学中的法律关系与相关论题的基础、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体系的构建、后萨维尼时代法律关系理论深化与发展、后萨维尼时代法律关系理论的传播为大家介绍。特拉维夫大学Rachele Hassan教授以公元前1世纪的法律与文学为例从文学角度讲述拉丁语文学中的法律与法学的关系。Rachele Hassan教授认为二者在语言上呈现不同,法律与文化上则相互交织,并以回答公元前一世纪的诗歌中呈现明确而广泛的法律、在诗人的场景中法律内容的功能、以法律为素材的诗人与读者之间的关系这三个问题结束发言。评议中卡利亚里大学Sanna Maria Virginia教授、我校张继成教授和春杨教授结合自身看法做出精彩评议。



闭幕式由我校郑祝君教授主持。闭幕式上举行欧盟科研委“罗马法学家”项目首项成果全球首发式。Oliviero Diliberto教授对成果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对接下来在世界各地开展的交流活动十分期待。Aldo Schiavone教授总结本次会议文章与谈论主题更接近,但不可避免需要做一些中西文化对比。本次会议是学术史两个世界的对话,两种文化的对话,能更好地建立法律体系,促进全球化。陈景良教授总结到作为学者要对知识保持敬畏,本次会议围绕主题讨论,从习惯法、文学多角度探讨,使大会更加丰富。并对意大利、罗马、以色列、法国、中国澳门和大陆的众多专家和学者的到来表示感谢。


至此,为期两天,近五十位专家学者参加的“法学家与法的形成:从罗马法到中国的法典编纂”国际学术研讨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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