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民法论坛第十四期——论合同法的研究方法

发布时间:2018-06-04浏览次数:478

    通讯员(陈孜之 龙慧 张茜平)5月30日上午,南湖民法论坛第十四期——“论合同法的研究方法”于我校文泰楼模拟法庭(二)展开。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自强担任主讲人,我校法学院民商法学系温世扬教授担任此次讲座主持人。我院民商法学系张家勇教授、陆剑老师等多位教师出席讲座,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陈自强教授围绕主题,从个人研究路径出发,就财产法研究重心、新课题与新挑战、两岸合同法发展比较、合同法研究方法、违约一般法律原则之研究等几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陈教授首先阐释,财产法研究主要集中在物权与侵权两个方面,对于合同及其各分论甚至新型合同类型的研究相对偏少。谈到合同法研究的新课题与新挑战,陈教授表示,经济蓬勃发展时代的民法学应该与商法深入结合,而不是截然对立。就合同法而言,商法学者应致力于将其纳入成为商法的一部分,而民法学者应努力将其改造为商事交易法。

    在对两岸合同法发展的比较中,陈教授提出,大陆的研究者早期承袭了民国的民法理解,后而转向苏联,改革开放后,又全面继受了我国台湾地区以王泽鉴教授为代表的民法理论。而近二十年来,海归派崛起,研究者的背景多元化色彩显著,法律研究从而由纯法理过渡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而台湾地区的研究者在1980年以前直接借鉴日本民法,之后以王泽鉴教授的民法理论为发端,开始全面继受德国民法,强调判例研究。两岸目前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大陆强调全球化,重法理;而台湾地区强调本土化,重判例。

    就研究方法问题,陈教授指出,各国法律及其研究方法路径的选择各有特色,如德国重视法学方法论,美国重视法经济学分析。陈教授强调,真正的比较契约法研究取向,一是探询不同法律体系契约法之共通处;二是追求契约法之整合与统一;三是研究某国家契约法对其他国家法律之影响;四是研究不同法律体系。作为研究者,要注意区别法律继受与比较法研究,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就契约违反法律原则之形成,陈教授指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双务契约、一时性契约、广义商品供应契约、工作物供给契约和承揽。他还提出,东亚法律圈的合同法仍以总论和买卖合同为中心,但忽视了对买卖合同以外其他契约族群的研究。

    讲座接近尾声,我院张家勇教授对此次讲座的内容做总结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陈教授简要回应了与谈老师们的观点,并回答现场同学的提问。讲座在全场观众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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