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校庆·名家讲坛”系列讲座之民法典编纂前沿问题四人谈

发布时间:2018-10-18浏览次数:1040

通讯员(宋春江 郑文莉 王佳婕 周志康)1012日晚,由法学院主办的“‘学术校庆名家讲坛’系列讲座之民法典编纂前沿问题四人谈”讲座在我校文弘楼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温世扬教授担任主持人。三百余位法科学子及多名我院教师聆听了本次讲座。



李永军教授首先开讲。他指出,编纂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史上的大事件,民法典的编成是时代的呼声。他提出一系列问题:民法典的使命何在?民事法律单独存在与编纂法典的区别何在?意义何在?李教授认为,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目的在于为民事单行法律提供模范,为单行法的规则构建和适用提供模范。法典编纂不能成为法律汇编,民法典编纂要着重于民法体系结构的完善。在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之中,民法体系的弹性和包容性需要充分体现,使民法典不断与时俱进。



刘凯湘教授从民法典的价值追求与理念以及如何协调民商关系这两点出发发表演讲。刘教授表示,时代发展中诞生的民法典将担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民法典的价值追求在于应当彰显出对民事权利保障和社会秩序维护,体现出治国理念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我们在看到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不足之处的同时,还应当肯定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促进资源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价值理念。对于如何协调民商法关系这一问题,刘教授认为,对待民商法关系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民法商法之间仍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部分。



孟勤国教授指出,民法典编纂需要克服大量困难。我们在借鉴外国民法典体系之时,不能亦步亦趋。在互联网时代,对旧体系全面接受会产生与时代不适应的状况。我国的民法典需要体现出现代性,体现出现代价值。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要首先考虑现代化和本土化,其次考虑体系化,民法体系与社会现实冲突时要以现实为先,不应削足适履。



随后,在互动环节,三位教授回答了关于人格权保护、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矛盾和民法对人与物的保护的区别等提问。




温世扬教授在总结时指出了民法典编纂中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矛盾,并强调了在21世纪的中国编纂民法典,要对潘德克顿体系进行一定的扬弃。至此,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