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教授主讲:当代中国法治及其人类文明地位

发布时间:2019-04-17浏览次数:1002

通讯员(法学院新闻中心)331日晚,以“当代中国法治及其人类文明地位”为主题的讲座在我校首义会堂顺利举办。法学院副院长陈柏峰教授担任主讲人,院团委副书记白雷老师,2018级辅导员胡坤老师作为嘉宾出席现场。赵彬燕同学担任主持人。



讲座伊始,陈柏峰教授表示,他将从法治的一般面相、法治的理想化问题、中外法治之辨和人类文明的地位等多个方面阐述自己对当代中国法治的见解,并希望能借此机会与初入法学界的同学们交流探讨对该问题的看法。

陈柏峰教授首先从法治的基本意涵和局限性两方面入手,阐释了法治的一般面相。他认为,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蕴含着积极的价值追求,提炼利用了人类共同的社会生活经验,具有一套较为成熟的治理技术。但同时,法治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从功能上说,法治的适用范围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以内在性质而言,法治存在着统一性与个殊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强制性与妥协性,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矛盾。他强调,不要将法治过分神圣化。

提及法治的理想化、脸谱化问题,他谈到,许多法律人潜意识中认为,法治体现着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安全、秩序、效率、福利等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各种价值或善品,所有行为都可以由法律进行规范,独立司法也能够保证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法官都具有优良品质和高度智慧,能忠实履行神圣职责,所有的社会争议甚至包括政治冲突,都应当且能够通过司法手段得到解决。实际上,这些观点都是不准确的,应当客观现实地看待法治的功用。

随后,陈柏峰教授结合时事政策,分析了十九大报告中关于依法治国的内容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结构。他认为后者应包括法治国家、法律体系、法治政府、公正司法、法治社会五大块。谈及此,他引入了拉兹的法治八项原则这一西方法治理论的代表与之进行比较,指出西方的法治原则中有一些内容与中国宪法并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也有很多表达是西方所没有的。中国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进程中,需要有适合中国政治体制和国情,有利于推进法治发展的理论。当代中国法治形态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是十分独特的,它立基于中国自身的政治体制、社会条件和现实处境,但以人类法治文明为基础,不偏离其基本轨迹。

话锋一转,回归主题,陈柏峰教授最后对当代中国法治的人类文明地位进行了说明。当代中国法治是主导政治力量基于理性自觉在治国理政方式上作出的主动选择,避免了“以社会震荡换取法治化启动”的历史宿命,是在发展中大国的环境和条件下所实行的法治,为后起法治国家提供了成功范例,是在西方强势影响下保持自主性的法治,保证了法治的中国特色以及法治对中国社会的适应性。

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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