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教授主讲“2018刑诉法修正案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

发布时间:2019-04-26浏览次数:70

通讯员(王钰昕 周志康 席冰蕊)422日晚,以“2018刑诉法修正案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题的讲座于我校文澴楼215举办。讲座的主讲人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我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侯振发担任主持人,我院多名学生到场聆听。



侯书记以介绍樊教授的学术成就拉开讲座的序幕。樊教授首先分享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和发展,他指出我国刑诉法的制定颁布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时,目的是拨乱反正、有法可依;1996年的第一次大修,核心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和疑罪从无的原则;2012年的第二次大修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随即他介绍了本次刑诉法修正案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本次刑诉法修正有三大背景。其一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其二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改革,他介绍了审判制度改革分“庭审进入实质化、调整诉讼结构、大修刑诉法”这三步;其三为我国部分省份监察体制改革实践、速裁程序实践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实践取得良好的结果。

在刑诉法修正案的内容方面总结有四点,首先为在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和渎职犯罪的管辖转移的大背景下,监察法和刑诉法如何衔接、监察委的调查如何进入司法程序这一问题。他介绍修正案解决了基本原则、证据、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涉案财产处理程序这六大衔接问题,但也指出职务犯罪中因调查权属于监察委而产生的律师参与、法律监督等实践问题仍需继续研究。他随后介绍了对监察委调查权的定性的争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调查权有监督、行政、司法三重属性。在此内容最后,他谈到对监察委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配合、制约的理解。

其次为缺席审判制度,在加大对外逃贪官的惩处的同时,对由此带来的基本人权问题应采取“慎之又慎、严格控制”的态度。基于此,他提出三个控制,首先应控制案件范围,此制度仅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经过最高检察院批准的危及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犯罪案件这三种,其次为适用条件的控制,对象方面必须已经潜逃国外且有证据证明外逃何国,同时案件的实施必须达到定罪标准,且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犯罪案件,必须经过最高检察院批准。最后为程序上的控制,如起诉书必须通过法律援助送达等程序。他特别强调在严格遵守三项控制的同时,还需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再次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新发展。他指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设置目的为解决现存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诉讼的效率,而后解读了此程序,在理论认识上,他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指出不仅仅是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更是治国理政的现代化;此外司法改革意识要强,指明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配置措施;诉讼类转型要快,标示我国从权力性诉讼转向协商式诉讼,且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设置有利于解决违规诉讼的问题,使我国的诉讼结构更加合理科学。程序上来看,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设置首先要确立告知程序,在证据的运用方面将查证的重点转移到自愿性之上,证据的运用要仅仅抓住明知性、基础实施性、自愿性这三个要素,程序的重点则转移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成为主体。他也谈到此程序引发的关于检察机关负担重,证据运用等问题,鼓励同学们就此积极思考。

最后则为值班律师制度进法典。他介绍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确定案件适用程序、预测可能的处理结果的四项职权,提到此制度存在值班律师定位这一理论问题并做出分析。



在随后的互动环节,同学们提出“值班律师流于形式”、“认罪认罚中共同犯罪一方认罪对实际判定的影响”等问题,樊教授对此做出细致的回答。侯书记在最后总结了讲座的内容,并指出本次讲座语言生动、内容丰富、重点明确、学术氛围浓厚,本次讲座到此圆满结束。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