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举办“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讲座

发布时间:2019-10-25浏览次数:231

通讯员(吴桐 夏至幸 吴旭冰)1023日晚,以“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为主题的讲座在我校文治楼六楼会议室顺利举行。雷诺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爱军担任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我院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主任巢容华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李栋教授、陈虎副教授、李艳华副教授、李培锋副教授、陈敬刚副教授、罗鑫老师、伊万老师出席本次讲座,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

朱律师以刑辩律师为什么应更注重职业伦理为切入点,指出相较于法律技术而言,职业伦理更为重要,刑辩律师缺乏职业伦理不仅会为个人职业生涯带来巨大风险,也会对全体律师行业造成负面影响。他表明刑辩律师不仅需具备律师行业的一般性职业伦理,还因其往往为坏人辩护而具有特殊职业伦理。随后,他通过案例分析向在座听众讲述了在刑辩律师职业伦理与普通民众伦理产生冲突时,刑辩律师该如何坚守自己的职业伦理的方法。



朱律师指出,美国快乐湖遗尸案是律师职业伦理和民众朴素道德观发生的正面冲突的体现,堪称美国律师职业伦理第一大案。保密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对于涉及重大人身安全的事件,律师不应保守秘密,以阻止不必要死亡的扩大。他表明刑辩律师以实现控辩平衡、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为目的,需要注重保密原则的度和限。朱律师结合自己亲历的一些敏感案件,告诫在场法科学子,青年律师应该抵制名利诱惑,明确底线与红线,切莫违背职业伦理,将职业生涯作为赌注。在白银市连环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高某十余年间实施强奸杀人作案十一起。在律师都因事实材料大、援助案件经济收入低等因素不愿为高某辩护时,朱律师接受指派担了这个职责。为坏人辩护,是刑辩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程序正义的需要,更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部分。朱律师强调,刑辩律师要以对生命尽到最大的谨慎与尊重作为职业操守,“当全世界都认为一个人该死时,仍需要有人站出来质疑,以维护社会正义”。话语掷地有声,满场学生于肃穆中心潮澎湃。

在面临如何面对媒体等问题,朱律师察觉不发声的弊端,指出刑辩律师面对媒体时需要平衡个人见解、公众情感、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等方面。朱律师强调职业特点的不同使媒体关注新闻热点,律师更注重法律点。因此,他希望律师能充分独立的发表见解,有选择的参与媒体舆论。随后,他引用人必自重,而后人重之。反之,人必自辱,而后人辱之来阐明任何一种职业要想得到世人尊重,需要每位从事该职业的人爱惜职业尊荣。刑辩律师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必将让每一位公民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评议环节,针对朱律师抛出的问题“律师能不能以自己的好恶选择案件”,陈虎老师观点是,律师可以拒绝辩护,基于个人伦理道德他有选择的权利,只有在双方建立起代理关系之后,他才进入职业伦理道德的范围内。案件选择本身并不涉及职业伦理,但接受案件的瞬间是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的分水岭。陈老师的雄辩掀起了讲座的又一波高潮。罗鑫老师援引古希腊哲学史上“自然physis”和“人为nomos”二分的范畴,阐释职业伦理是法律实践衍生出来的他律规范,而个人道德更具备天然天生的自我特质,某些个体先天的恻隐之心可能反而不利于从事刑辩业务,这需要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学来帮助厘清。伊万老师也引用意大利的《律师职业伦理法典》相关内容说明,职业伦理和个人伦理无法分别得那么精确,每个时代,每个人,每个社会对基本价值观均有不同的理解。



主持人巢容华老师最后引用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的关系伦理进一步说明人在社会中有着复杂的关系,而人在不同场合有着不同角色,不同角色有着不同要求。我们不仅讲私德,更要注重职业道德。



在学生互动环节中,在场同学就如何看待近年出现的死磕派律师划分个人伦理与职业伦理是否有必要个人伦理与职业伦理分别的约束范围等问题进行讨论,唇枪舌剑,各自表述观点见解,气氛异常活跃。



最后,讲座在浓厚的学术交流氛围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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