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bal Law Perspective系列讲座第6讲:原因理论——当事人为何要订立合同,为何法律要执行合同”讲座顺利开展

发布时间:2022-11-25浏览次数:374

1123日晚,我院民商法系李昊教授组织的“Global Law Perspective系列讲座第6讲”于文治楼315会议室顺利开展。德国波恩大学学术顾问、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律统一与法律多元”项目研究教授Gregor Albers博士受邀作题为“原因理论——当事人为何要订立合同,为何法律要执行合同”的专题报告,我院李昊教授担任主持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娄爱华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赵文杰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吴训祥博士、意大利Bocconi大学比较私法助理教授蒋昊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张焕然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唐波涛博士担任与谈人,吸引了逾百名法科学子线上线下参加讲座。



讲座伊始,Gregor Albers教授从合同的重要性、唯意志论的限制和历史研究方法具有的优势三个方面出发,详细说明了原因理论的基本问题。随后,Albers教授立足于欧洲传统,从罗马法出发对原因理论的演变进行了梳理,并指出时代发展至今,主观原因理论已占据主导地位。之后他对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英国四个国家的原因理论的发展和适用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Albers教授简要介绍了合同目的体系的建构,并就中国法中原因理论的体现提出了疑问。



与谈环节,蒋昊博士从自身的学习经历讨论了合同理论与causa的功能,并就市场价格是否在伦理学上具有正当性提出了商榷意见,他主张用Eugene Fama的有效市场假设(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来解释这种正当性。娄爱华副教授从自信、伤感和鼓舞三个方面表达自己对于此次讲座的感受,并询问了Albers教授对于贝蒂及其社会功能主义的原因理论的看法。赵文杰副教授对能否从功能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抽象出causa的共同内核及不使用causa概念能否解决相关问题提出了疑问。吴训祥博士对讲座内容进行简要梳理后表达了对教授研究方法的赞同。张焕然博士就哈特曼的目的概念与原因理论中目的概念之间的区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唐波涛博士则就如何看待法学知识和社会性因素之间的关联表达了相关疑惑,还就贝蒂的原因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




与谈人分享结束后,Gregor Albers教授对老师们提出的重点问题作出了详细回答。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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