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对我国基本权利理论建构的启示” 讲座顺利举办

发布时间:2022-11-28浏览次数:411

通讯员(宋江涛)20221124日下午,由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主办的“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对我国基本权利理论建构的启示”讲座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特邀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博士生导师陈征教授主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青波教授、杨小敏教授、江登琴副教授、付婧副教授进行与谈。本次讲座线上线下观看人数达200余人。




讲座伊始,主持人王广辉教授介绍了讲座的主题及相关情况,并对陈征教授表示欢迎。陈教授在表达感谢之后,讲座正式开始。

陈教授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展开讲述:一是阿列克西原则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原则与规则的划分、原则碰撞的“权衡”和原则理论的新发展;二是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对我国基本权利理论建构的启示,主要围绕自由权展开讲解,捎带论及了社会权和平等权。




陈教授首先就阿列克西关于原则与规则的划分作了深度阐释。他指出在阿列克西看来原则和规则都属于规范,但两者在实现要求和冲突解决方式上存在不同。就实现要求而言,规则冲突则是例外,其要么实现要么不实现,不涉及“可能性保留”;原则碰撞是常态,其属于一种优化要求,故其实现涉及“可能性保留”原则。就冲突解决方式而言,规则之间的冲突只能通过在一方规则加入例外条款或者宣布一个规则无效解决;而原则碰撞的解决则依靠权衡法则。接下来陈教授围绕“权衡法则”进行了讲述。阿列克西认为原则的优先性需要在个案中体现,故此是有条件的,为解决个案的原则碰撞需要适用“权衡法则”。权衡法则分为实体上和认识上的权衡法则。为了进行实体上的权衡,阿列克西为此提出了重力公式。最后,陈教授报告了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的新发展,或者说延伸。针对基本权利功能体系的完善产生的“过度宪法化”导致的立法空间受限问题,阿列克西认为可以通过“余地的教义学”理论来解决。他将立法者的活动余地分为结构余地和认识余地,而后者又可以分为经验上的和规范上的认识余地。结构余地毫无疑问属于立法空间,而认识余地是否属于立法空间,阿列克西则未明确提及。

陈教授认为阿列克西原则理论及其延伸对中国基本权利理论的构建具有很大的启发。他主要围绕自由权展开了论述。陈教授认为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对我国自由权理论建构的启发主要在于比例原则。陈教授以自由权理论中的比例原则为例,论述了如何运用“余地教义学”理论平衡合宪性审查与立法之间的关系。最后陈教授也简单提及了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对社会权、平等权理论建构的启发。

在与谈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青波教授就结构余地和认识余地的划分标准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杨小敏教授针对讲座内容提出了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在我国的适用等问题。江登琴副教授提出了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和德沃金的原则理论的区别等问题。陈征教授对上述三位教授的观点及问题进行了回应。




主持人王广辉教授针对陈征教授报告内容进行总结,并指出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对我国立法者的形成空间和合宪性审查的边界理论具有重要意义。最后,王广辉教授再次感谢了陈征教授和各位老师的精彩发言。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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