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东海大学法律系陈隆修教授应邀来我校讲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22浏览次数:186

320下午,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校教务部部长刘仁山教授的邀请,台湾东海大学法律系教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哲学博士、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陈隆修教授在文添楼102教室发表题为“中国思想下的全球化管辖规则”的精彩报告。我校刘仁山教授、徐伟功教授等老师、国际私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及部分博士研究生参加报告会。

陈隆修教授认为,大陆法国家与普通法国家在对待平行诉讼问题上,往往采取不同的实践。以《布鲁塞尔公约》及《布鲁塞尔条例》为代表的欧洲公约采取先系属优先原则。而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所采用的“两种武器”为不方便法院原则与禁诉令。

陈隆修教授指出,被称为“欧洲版的充分互信条款”的先系属优先原则名为协调欧盟区域内的国际私法及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转,实则是对以英国为代表的传统判例法的绞杀。不方便法院原则中与“不方便法院”相对应之“方便法院”的要求应为“自然的原告对自然的被告在自然的法院提起自然的诉讼”。而法院对禁诉令的使用应有充分的关联和利益,以确保一项禁诉令的作成不会违背国际礼谊,不会干涉到其他国家的适当管辖。 

陈隆修教授认为,“衡平法的宽度和灵活度不能被类别化所破坏”。因此,作为衡平法产物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与禁诉令应该以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为价值追求,而不应过度受限于相关技术性规则的要求。

对于契约中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条款及仲裁条款问题,陈隆修教授强调,当今国际私法实践中过度支持管辖条款、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值得怀疑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契约法上的共同核心价值——“当事人之间的平衡性”,也有悖于民事诉讼法上“诉讼立足点平等”及“武器对等”之基本理念。因此,为避免当事人因贫富不均、信息不等称、地位不平等所产生的不公正,对于契约中管辖条款、仲裁条款的“过度超越性”应保持清醒的认识。

陈隆修教授进一步提出,全球化管辖规则的共同核心自古即已存在。中华民族二千五百年来主张的“礼运大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王道”思想应是21世纪全球化法学的共同核心基本政策。其不仅契合人性,也符合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在管辖规则上,应通过“充分互信”实现判决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而不应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去“消灭不同的法律”。 

针对与会学生提出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不同国家运用的差异、一国法院作出的禁诉令与其他国家司法主权的冲突等问题,陈隆修教授一一给予深入、细致的解答,其独到的见解、严谨的论证给大家以深刻的印象和极大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