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下午,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校教务部部长刘仁山教授的邀请,台湾东海大学法律系教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哲学博士、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陈隆修教授在文治楼六楼会议室与我院国际法系和国际经济法系的老师进行座谈。我院国际法系刘仁山教授、徐伟功教授、邓烈教授、粟烟涛副教授等,国际经济法系吴志忠教授、何焰副教授、安丽副教授、杨洪副教授等老师参加报告会。国际私法专业的部分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也旁听了座谈会。本次座谈会由吴志忠教授主持。
在座谈会开始之前,我校副校长陈小君教授代表学校向陈隆修教授颁发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聘书,并对陈隆修教授的来访表示热烈的欢迎。陈隆修教授表示其珍视我校所给予的荣誉,对学校的盛情表示谢意,并将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丛书”为名而在台湾地区出版的三部国际私法著作赠送给我校法学院图书馆。
座谈会伊始,陈隆修教授表示,他每次来大陆访问“都怀着谦卑、感恩的心”,“并迫切地希望与大陆的同事寻求认同感”。对于以“中国思想”为理论基础研究国际私法问题,陈隆修教授强调其“中国应该有中国人自己的法学”之初衷。
座谈会上,有老师认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较为广泛地认可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另一方面,在消费合同、劳动合同等领域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也在加强,那么应如何看待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对于该问题,陈隆修教授认为,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自由贸易的年代,其与自由经济的兴起密不可分。从比较法上而言,英国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相当尊重,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则担忧其会产生规避法律的问题。陈隆修教授指出,法律规避是普通法中所没有的。现今,法律规避在理论和实践上大多已经“转化成为强行法”。陈隆修教授进一步指出,所谓的“自由市场”、“自由经济”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因此,在国际合同中必须重视“契约法的主流共同核心价值”——“契约的平衡性”。总之,现今国际私法中过于强调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观念是值得怀疑的。
刘仁山教授针对陈隆修教授所提出的“中国思想”下的选法理论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刘仁山教授认为,过去的国际私法侧重于寻找特定法域的法律,而忽略了所选择的法律是否符合特定的实体政策、是否有利于个案公正的维护。传统的国际私法关注法律选择的依据,而现今的国际私法更注重法律选择的结果,这将会是国际私法未来的发展趋势。从内涵而言,中国祖先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与联合国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不谋而合。
针对有老师提出的美国法院以公共利益关联理论而对外国诉因行使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合理性问题,陈隆修教授指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界限是很难区分的,“重大政策及决策的变更不应交由法院来处理,法院的目的只是主持个案的公正”,“管辖权的拒绝会导致正义的拒绝”。因此,法院地以外国诉因没有公共利益关联而拒绝管辖是不公正的,也是违背“自然正义”原则的。因此,美国法院的做法实际是一种“霸道法学”,是“第一世界对第三世界的压迫”。
与会老师及学生均为陈隆修教授深厚的学术功力和渊博的学识所折服。历经两个余小时,本次座谈会取得圆满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