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期洪范学术论坛“中国传统法渊源构成与特征”顺利举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27浏览次数:235

2013年4月25日下午3时,第三十一期洪范学术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举行。本期论坛的主题是“中国传统法渊源构成与特征”,主讲人为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陈晓枫教授。讲座由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主持、武汉大学刘柱彬教授、我校法学院理论法学系主任武乾副教授、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春杨教授为评议人,此外武汉大学的项焱教授、我校张继成教授、李艳华副教授、陈会林副教授、李栋副教授、李文祥老师、陈丽蓉老师以及何鹏博士也参加了讲座。


陈晓枫教授主讲

陈景良教授首先对此次讲座进行简要介绍,他说法律在社会中的实现,关键在于人的作用;而其渊源、体系则是在实施过程中,对文本的再次创新。讲座开始,陈晓枫教授对中国传统法渊源构成的特征“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惟良折狱”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此语出自《周书·吕刑》,是法外规则作用于规范体系的典型。“齐”,指法律内部的协调;“有伦”即有体系,“有要”即有原则;“良”指公正的执法官吏。秩序的稳定来源于良人及同一人群的秩序共识。他认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有法、刑、律、典等多种形式,而现时代的法律渊源(司法解释)则正处于构建与实施进程中。从当前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向传统法回溯的角度来看,明清时期各种则例的作用,在于实现社会的安定,适应社会发展;但同时也是君主凭借好恶或权臣擅权、紊乱社会秩序的一种真实写照。“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惟良折狱”在整个法律体系构建形成的过程中,这种“要”的原则始终独立在法条规范之外,对法律的适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汉代在审案断狱中,可以直接援引经义作为断案依据;唐宋以后,疏议和情理又改变了法律规范原有的规定。因此可以说,中国法的体系,既在文本的构建中,又在法律的适用中。中国法不是大陆法系,也不是英美法系,在体系特征上应归属于教义法。


论坛现场

在现场评议环节,武乾副教授针对陈晓枫教授的选题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该选题的两个亮点分别是:一、对于法律渊源的阐述,可谓是正本清源,从法律的源头讲起;二、选题与现实联系紧密。刘柱彬教授指出,讲座的选题和文章的选题实质是一样的,题目明确、逻辑严密、结论新颖;而讲座则更需注重信息量、启迪性两个方面。春杨教授提出,此次讲座对她最大的一个启发就是,以前对传统法律渊源形式之一的则例关注程度不够,先前的研究一般仅局限于中央王朝的法律,而忽视了对其他法律形式的关注。不应当以法律效力高低等标准来看待法律,否则将无法看到传统法律的精神实质。张继成教授对此次讲座的一些论点,从逻辑学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三点质疑,陈教授都一一作出了解答。

在现场交流环节,陈晓枫教授认真解答了老师和同学们提出的问题。最后,由陈景良教授作总结,他指出法学研究与史学研究各有千秋,前者注重规范性,后者注重客观性;而法律史学恰好将这二者巧妙的融合了起来,陈晓枫教授在这一点上为我们树立了榜样,并当即赋诗一首以示谢意:“四月春深柳青青,小院花开意融融;法史学子满堂坐,江城法史数晓枫。”下午6时许,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洪范论坛圆满结束。

                                          (来稿人: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