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副院长麻昌华教授主持讲座
张谷教授直入主题,结合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自己的研究及体会作了详细报告。《物权法》草案出台之际,民法学者曾对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过热烈探讨,张谷教教授对《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部分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和修改建议。他以“受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迁徙后所有权的归属”、“被继承人死亡后非法获得财物的所有权”等为例说明《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规定是存在瑕疵的。根据中国物权法的特点,张教授将中国物权法定义为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权基本法”。
张谷教授主讲物权法特点
随后,张教授着重分析了中国物权法两个非常根本性的特点——“公私兼涉”及 “城乡二元化”。针对公私兼涉,张教授认为物权法在物权主体、客体及保护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物权法对于物权主体的定义为物权权利人,即国家、集体、私人和其它权利人。这导致了在主体上无法实现保护的平等性的问题。至于物权客体的矛盾问题,张教授着重讲解了公物与私物的区别。他提醒同学们,公物在物理形态上与私物是没有区别的,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目的、用途以及所有权的规定。为了帮助同学们更好地把握这一点,张教授将国有财产、私有财产、个人财产与物权法分别形象地比喻为水库与水渠,并类比水库与水渠的关系说明了物权法在实践中应发挥的效应。
现场观众
谈及城乡二元化,张教授更是感慨万千。他从立法与实践两方面对此作了具体分析。立法上,物权法将城市土地归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为集体所有,然而实际上公民对土地不能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在实践中,农村土地不能进入市场,进行顺畅的流转;另一方面,城市中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又造成土地资源的缺失、浪费,使得土地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物权法的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答案,提出这样的问题,只是希望引起大家的思考”张教授总结道。
高飞副教授、耿卓博士分别对张教授的演讲作了点评。他们肯定了张教授对中国物权法特点的分析,并分别对公私融合、城乡二元化这两点做了补充阐述。
提问互动环节,同学们就“私物被国家征用被第三人侵害后的相关问题”、“准物权是否应列入物权法的规定”等问题向张教授提出自己的疑惑,张谷教授一一耐心解答。
(文字:高 佳 周佳楠 摄影:范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