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检察官向法学院师生解读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中的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3-05-23浏览次数:102

 

521晚,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赵伟副科长现身模拟法庭(二),向法学院师生讲解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工作中的实务问题。法学院团委副书记郝新春老师到场聆听了讲座。

简单的自我介绍之后,赵副科长表示,自己作为代教授来我校接受再教育,希望通过自己的讲座让大家有所收获。赵伟副科长首先向大家普及了检察院的相关知识,指出检察院是典型的大陆法系的监察机构,并向大家介绍了检察院的相关职能部门。在介绍侦查监督部门即批捕部门时,他将中国大陆的检察院批捕与韩国、台湾的法院批捕相比较,将中国的批捕制度与先予执行制度进行对比,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了中国的批捕制度。

赵伟副科长讲案例

接着,赵副科长通过先予制度指出了我国批捕制度中存在的逻辑悖论。他表示,和美国的逮捕极少运用相反,我国“以捕代侦”现象泛滥,虽然有其社会原因,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对于两个审查程序即事实证据审查和羁押必要性审查,赵副科长对事实证据审查进行了详细讲解。事实证据审查主要分为言词证据审查、鉴定意见审查和社会危害性审查。在言辞证据审查的讲述中,他用实际案例说明,由于立场、主观感情等多方因素,结论容易带有较大的主观色彩,而鉴定意见环节所出现的问题则是由鉴定机构的市场化和证据链之间的空缺所引起的。在对社会危害性审查的讲述中,赵科长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分别和《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进行比较,并结合生活中的两个案例,指出刑法罪状和行政处罚行文描述相同,处罚却截然不同,而在实际司法中要依据经验、道德及良心做出正确的抉择。

在最后的答疑环节,赵伟科长在回答同学提出的问题时强调:“作为公职人员,正义和原则是最重要的”。

(文字:谭晨辰 贾祥云  摄影:范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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