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献礼“65周年校庆”高端学术系列讲座第三讲——温世扬教授主讲“人格权支配性、财产性之辨”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26浏览次数:225

 

925晚,法学院献礼65周年校庆高端系列学术讲座第三讲暨温世扬教授就职演讲,在文泓楼报告厅举行。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温世扬教授激情主讲“人格权支配性、财产性之辨”,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一场具有启发性与冲击性的学术盛宴。法学院党委书记蔡明辉为温世扬教授的演讲致欢迎辞,副院长张红教授担任本次讲座主持人。

蔡明辉书记代表学院致辞

讲座伊始,张红副院长简单介绍了温教授的学术生涯和其在民法各分支领域的学术成就。蔡明辉书记致辞,对温世扬教授加盟我校法学院,表示的热烈欢迎,并希望借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校法学院的学术氛围。

温教授联系自己的科研之路,将问题引入当前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人格权。近年来,民法学者们对人格权的探讨和交流较为激烈,对人格权的支配性与财产性问题更是见解各异。在对中外各学者观点的纵横比较研究后,温教授对人格权的支配性、财产性这两大基本属性发表自己的观点。

张红副院长主持讲座

温教授直入主题 “人格权是否具有支配性关系到人格权的本质认识、权能构造、体系构建,是人格权领域的重要研究问题”。他指出,学界对人格权的支配性普遍采取肯定态度,理由有三:一是受传统民事权利构造理论的影响,二是受限于具体人格权的思维模式,三是人格权商品化现象的出现。温教授分析传统民事权利构造的惯性思维,将人格权的客体确定为人本身的生存,即一种类似于财产的拟制,人格权的可支配性即可论证。温教授还谈道,德国民法将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两种。具体人格权按人格要素又可分为姓名权、肖像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不同类型。而姓名 、肖像权等又可以支配,受这种思维模式影响下的学者将人格权普遍定义为支配权。随后,温教授具体解读了人格权的商品化现象,并对姓名权和肖像权这两个特殊性的人格权进行分析。他认为,姓名权、肖像权具有外在性、可支配性、可商业利用性三个特点,正是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人格权的支配性才得到众多学者的肯定。但温教授强调此时的姓名权与肖像权已经超出人格权应有的范畴,不能因此认定为支配权。

温世扬教授热情开讲

谈到人格权的财产性问题时,温教授从人格权客体的特殊性与不可转让的专属性两方面简单论证人格权具有非财产的属性,并提出人格权财产属性的普适性、财产属性与人格权本质有无违背之处、将财产性排除在人格权外是否会弱化对财产权的保护等问题,引导同学们对财产权的基本理论进行深入思考。

师生共享学术盛宴

互动提问环节,我校师生踊跃提问,将讲座气氛推向高潮。对于大家在人格权方面的见解和疑惑,教授皆认真倾听并一一进行了解答。这次的讲座,让我们见识到了法学名家,严谨的学风和深厚的学术涵养,而老师所探讨的主题,更是启发了同学们对法学理论问题的进一步思索。

(文字:高 佳 卢莉莉  摄影:李子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