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献礼“65周年校庆”高端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利明教授主讲“人格权法的立法展望”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10浏览次数:223

 

109日晚,法学院献礼“65周年校庆”高端系列学术讲座“人格权法的立法展望”在南湖会堂激情开讲。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作为杰出校友回到母校,为法科学子献上一场精彩绝伦的学术盛宴。副校长陈小君教授担任讲座主持人。校长吴汉东教授、教务部部长刘仁山教授、图书馆馆长高丽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张红教授等出席讲座。

王利明教授发表讲说

王利明教授是我校77级校友,是吴汉东校长的同班同学。陈小君副校长述说此番王利明教授与我校的深厚情谊,并简单介绍了王教授的学术成就。随后王教授将自己近年来的学术著作献给母校,吴汉东校长代表学校接受赠书。

讲座伊始,王教授表达重返母校的激动之情,作为一名中南人,他为学校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感到自豪,并表示将积极促进母校与中国人民大学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吴汉东校长代表我院接受赠书

王教授结合目前我国民法典编撰的呼声高涨这一形势,提出人格权法是否应当独立成编的问题引发同学们思考。整场讲座以“强化人权保障,维护人格尊严”为基本立场,通过德国大量引用基本法创设人格权制度这一现象,王教授结合我国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从无到有的变化,指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对我国文革时期人格尊严遭受践踏的历史反思,是我国国情的需要,是我国立法对人格权保护的一大进步。在当前各国民法各个领域都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的大背景下,王教授对法国的单独立法以及世界大多数国家对禁止代孕的规定两个立法例进行深入分析,指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要性。针对人格权法的商业化现象,他采用崔永元肖像权受侵害的例子,创造性地提出财产损失和精神性的人格权损害赔偿应该分开计算的做法。

陈小君副校长主持讲座

随后,王教授着重介绍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区别,指出人格权是权利法,主要是保障权利,而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它是在权利遭受侵害后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来保障其合法权益。由于人格权法的具体类型、权能关系、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问题较为专业复杂,仅靠侵权责任法的几条规定并不能全面保障各项具体人格权,在对人格权的这些问题的立法上,他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针对性立法。此外,王教授强调宪法虽然规定人格尊严,但只是为人格权提供一种法律上的原则性指导,并未对人格权进行具体的规范,只有将宪法中关于人格尊严的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民事权利,才能真正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原则,这也是最为可行和有效的途径。

师生共享学术盛宴

王教授对人格权法立法提出自己的见解,即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落实宪法的人格尊严原则;强化对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他强调《民法通则》中有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条例,但没有一般性规则,致使人格权的保护不周延,因此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尤为必要。他介绍国外法学界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两种立法保护模式,提出在人格权法中应当区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做出各自专门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向往和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不仅仅是丰衣足食、住有所居、老有所养,更要求活得有尊严,我认为只有人格权法才能使每一个中国人活得有尊严王利明教授以这一美好的展望结束本次讲座。



    同学们对王教授精彩演讲报以热烈的掌声,陈小君副校长大力赞扬王教授缜密的思维以及清晰的逻辑,并鼓励同学们学习王教授研究问题的思维及方法。

在互动提问环节,同学们与王教授共同探讨人格权立法的相关问题。

(文字:高佳 卢莉莉 摄影:李子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