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遴选博士生导师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24浏览次数:233

各位导师:

     为适应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1023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案》(中南大研字〔201216号)和《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修正案(二)>的通知》(中南大研字〔20131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经20131023日校务会议研究,学校将开展2013年遴选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遴选博士生导师范围及数量
此次博士生导师(简称博导,下同)遴选、增列的范围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我校的各博士学位授权点和学校自设的比较成熟的二级博士学位授权点。
2013年增列博导指标原则上按每个二级学科点分配一个,近两年新增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点(含新自设学科点)暂不增列指标。各二级学科指标不打通使用。
二、申报条件
   1.此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简称“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1023号)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案》(中南大研字〔201216号)和《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修正案(二)>的通知》(中南大研字〔201315)等文件执行。
    2.《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中“近5年来”的期间,为“自2008712013930”。
    3.对于任现职年限超过五年的申请人,其在研横向课题必须是近五年的,五年以上仍未完成的延期横向课题不包含在内。
三、评审程序与指标分配
  按照《办法》第三章之规定,设立评审组织机构和程序。
    1.学校成立2013年博导审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科评议组成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最终审定增列的博导名单。
    2.学校成立2013年博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学科评议组通过的名单进行复评。
    3.学校成立博导遴选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者进行基本资格审查。
    4.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校学科评议组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由一级学科下二级学科博士点所有博导组长或学科带头人组成。
    本次博导遴选工作共设立七个学科评议组,法学学科评议组组长、办公室联系人及新增博导指标数如下:
     法学学科评议组组长:方世荣;副组长:夏勇、曹新明;办公室联系人:胡亚飞、刘宇、吕品;新增博导指标11个。
        四、申报办法及要求
1.申请者须填写《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必须用16K(B5)纸张双面打印五份)。《申请表》中“本人代表性科研成果简介”的栏目中,申请者须填报与所报专业研究领域相一致的代表作,否则将不予以认定为有效成果。
2.对于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人,需提供不少于一个课时的全外文授课视频,并且视频文件能够被常见播放软件读取。
3.申请者填写的《申请表》中所涉及到的专著、论文原件、全外文授课视频文件,以及科研项目的批准件、协议书(在研项目的证明与经费到账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等相关支撑证明材料),须连同《申请表》一并报学科评议组办公室,并由各办公室联系人汇总。
    4.学科评议组统一上报给研究生院博导遴选工作办公室的材料,除各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外,还应包括全外文授课视频文件、学科组《2013年申报博导汇总名单》纸质件与电子版各一份(需学科评议组组长签字盖章)。
    5.合作博导的申报与本次校内博导遴选工作同步进行。具体申报条件参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聘任办法》(中南大研字〔201014号)。
    五、工作日程安排
    110241028期间进行个人申报。
    2.各学科组办公室在1029下午500前将申报者相关材料汇总后统一送交研究生院导师工作办公室。
  31030日至114日,博士生导师遴选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
  41111日前,各学科评议组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者进行初评。
51125,学校博导评委会对学科评议组通过的博导候选人进行复评。
61127,学校博导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博导评委会通过的人选进行最终审定并公示一个月。
    71226前为公示期。在公示期内无异议者,由学校正式下文批准增列为博导,并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六、特别注意事项
    本次遴选博导所依据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等文件以附件形式附在本通知后面。如有疑问敬请电话联系88386095。
                                                 法学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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