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下午14:30分,法学院“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系列讲座第一讲在文泓楼学术报告厅举行。应我校“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负责人、教务部部长刘仁山教授邀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王功荣庭长担任主讲人,深度解析涉外民事审判中的若干问题。本次讲座由刘仁山教授主持,全体国际法系研究生、涉外经贸法方向本科生及相关专业学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刘仁山教授在致词中介绍了王功荣庭长承办的中美跨国纠纷案开启了中美跨国索赔的先河,并从涉外法律人的角度阐释了涉外民事审判对于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以及我国涉外司法实践的重要性。
不同于一般对主讲内容的开讲方式,王功荣庭长另辟蹊径,以“原告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国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为主线来探讨涉外民事审判中的案件管辖权、涉外法律的选择与适用、诉讼时效、公共秩序、美国司法制度、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讲座中,王功荣庭长指出,案件管辖权是涉外民事审判的首要问题,其从根本上直接影响到该案件能否被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在该案中,湖北省高院的管辖权就直接受到了当事人的协议仲裁条款、平行诉讼以及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影响。王功荣庭长还向在场的同学提出“案件判决后,我也在重新思考,也请各位同学们想想,湖北省高院就该案的管辖权是否合理”的问题。
随后,王功荣庭长强调,诉讼文书的送达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涉外民事审判又一大重要问题和难题。在该案自立案到执行完毕长达10年的历程中,超过一半的时间花费在了送达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之上。据王庭长介绍,因中美目前未签署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此前并未有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先例,“正是由于合议庭严格按照《海牙公约》的规定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并且该判决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评析得当,查明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阐述详尽、逻辑严谨,且引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正当,才为原告申请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奠定了重要而坚实的基础。”
最后,王功荣庭长把他对该案的总结与其多年的审判经验想结合,指出“虽然美国大量承认和执行中国的判决不现实,也不可能是常态,但法院应该做好已经发生并可能发生的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并提出既要注重司法判决的质量,也要看重判决的域外效力;不仅要强调程序的正当性,还要不忽视法律选择与适用的合理性。
在王功荣庭长总结其涉外民事审判的经验后,此次讲座临近尾声,王功荣庭长再次强调了他对于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希冀与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