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研究生“华毅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0浏览次数:98

    一、评奖对象

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档案存放在我校),法学院研究生按照比例推荐硕士研究生5人,博士研究生1人参加学校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且具备授予相应学位所需的基本条件。  

  凡考核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选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3.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具体条件

  1.博士研究生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综合排名在学院同年级研究生中前10%;

  (2)在学校认定的四类以上期刊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至少2篇,发表学术论文多且刊物级别高者优先推荐;

   (3)积极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为主要参加者)。

  2.硕士研究生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综合排名在学院同年级研究生中前10%;

  (2)有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成果,在省级以上刊物以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论文多且刊物级别高者优先推荐;或通过国家级以上的本专业执业资格认证考试。

  (3)积极参与校内外创新课题申报(为主要参加者)。

    四、评选程序

  (一)申报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华毅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一)、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地点文治楼515,电话88387279;电子版发送416233289@qq.com(申请表、汇总表都需填写)截止时间:14年3月28日17点之前,逾期不受理。

  (二)学院进行初审,确定本院候选人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公示;

(三)4月3日后,各学院将本院推荐人选的“华毅奖学金申请表”、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014年华毅奖学金汇总表”分别报送研工部思想教育办公室,电子版同步发送。

(四)学工部和研工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报送华毅公司审核。

特此通知。

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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