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于文治六楼会议室就“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兼论当下中国宪法学研究的进路”作主题讲座,我院博士生导师王广辉教授担任主持人,宪法与行政法系师生到场聆听并参与讨论。
张翔教授首先对各位老师和同学的到来表达感谢,表示希望与大家交流相关的心得、分享经验。对于为何选择这一题目作为研究方向,张教授谈到,公法上的财产权研究集中于财产征收,然而事实上,除征收这一形式外,还存在另一种对财产权的限制,该课题的研究则是对法教义学的一项补充研究。
张教授借现行宪法第十三条中关于私有财产征收问题的规定进入主题。他结合北京对机动车的限行、董事会设立职工代表等问题,提出“非征收的无补偿的财产限制情况大量存在”这一观点。随即,张翔教授借助德国的“社会义务”理论,从历史发展的视角分析了财产权的理念变化。他指出,对财产权的保障由“所有权绝对”发展至“社会义务”理论,这一变迁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人类生存条件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生存状态日渐紧密导致个人处置财产的任意性受限。同时,相应的社会规范也为其提供了可能性,即法学为整个社会提供相关社会基础。于此,张教授以德国《魏玛宪法》中的社会国原则发挥的重大作用为例作了详细说明。
随后,张翔教授话题一转,逆向分析了“私有财产负有社会义务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他借助德国雇员参与决策案等案例生动阐述其影响。然而,张教授强调,出于财产的社会关联性,这种社会义务也有着另外层面的危险性:财产权的社会保障还可能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区分对财产权的两种限制即征收和社会义务的界限,对文物保护区建筑改建的限制则可以帮助我们思考这一问题。其次,要加强立法在司法过程的合宪性审查,他着重围绕“北京限制私家车行驶”案件的比例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原则审查,作了清晰的说明。
最后,张翔教授呼吁:“法学的品格在于保持价值中立,其应该为各个阶层、各种价值的争论提供平台。”王广辉教授总结道:“此次讲座加深了各位同学对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这一知识的理解,有利于增强我们与优秀高校之间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