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飞虎教授解答规制的若干问题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6-03浏览次数:186

5月30日晚,深圳大学法学院应飞虎教授应我院邀请,在文治六楼会议室为我院师生讲解经济法中的规制问题。讲座我院副院长黎江虹教授主持,经济法系刘大洪教授、王永强副教授及经济法学系研究生到场聆听。




黎教授对应教授简单的一段介绍后,讲座开始。

与传统观念把经济法翻译为“economic law”不同,应教授认为,英文词汇中最接近经济法的是“regulation”,即规制。这揭示了经济法是矫正市场失灵的法的本质特征。对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应教授强调经济法与其它法具有共性,没必要过分分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为例,经济法与其它法本质上都是保护弱者的法,更深一层面表达即都为规制。借用经济学中“外部性”的概念,应教授分析总结到,法律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外部性的存在。负外部性存在越强,对公权的需求越强,公权介入私权的程度也就越深。




由于公权对私权的介入带有很强的主观性特征,因此如何科学规制至关重要。这要求对规制决策后果有清楚明确的认知,包括所规制行为的后果以及规制的后果两方面。对规制行为的认识不够深刻,会导致错误的决策。另一方面,对规制的后果预测要尽可能准确地认知。




对规制后果的准确认知决定了规制工具的选择。对于规制工具的选择,应教授建议把握两个要点:一要排除对特定工具的偏见或偏好;二是考虑到制度的实施,如执法成本、执法能力、技术等因素。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多种工具组合适用。最后,应教授谈到规制研究中的跨学科问题,“跨学科的研究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他建议关注社会心理学中的一些成果,把握人的心理对准确决策起很大作用。




讲座最后,刘大洪教授作简单的结语,对应教授冷静、深刻的思考态度给予了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