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科教育质量,发挥专业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作用,畅通学生与专业教师的联系渠道,经院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科导师是指在法学院本科二年级每一个行政班级所配备的专业课导师。
第二条 法学院为本科二年级每一个行政班级配备本科导师一名。担任本科导师者,须为本院在职在岗的专业教师。一位专业教师只能在同一年级担任一个行政班级的本科导师。
第三条 本科导师采取自愿报名和学院选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自愿担任本科导师者,须填写《法学院担任本科学生班专业课导师登记表》送交法学院,由法学院最后确定人选。
第四条 本科导师任期1年。
第五条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专业全程培养方案》,本科导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专业指导。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学生研究兴趣,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与方法;指导学生合理确定专业方向和专业模块;引导学生参与实践,学以致用,锻炼学生实操能力。
2. 心理辅导。从专业教师的角度配合专职辅导员,给予学生心理辅导,使其能将学习、生活有机结合,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稳步健康成长。
3. 就业引导。帮助学生分析就业形势,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设计和职业规划,引导学生正确定位、调整心态,树立积极、务实的就业观。
第六条 本科导师应与学生建立常态联系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活动,耐心解答学生提问。
第七条 本科导师工作量列入学院年度考核指标,按时完成任务者,学院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综合补贴(一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法 学 院
二〇一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