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真理解读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 的规范意义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19浏览次数:248

4月15日晚,由北京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张真理教授主讲的、题为“宪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的规范意义”的讲座在我校文治五楼会议室展开,此次讲座主持人为法学院张青波副教授,我院杨小敏副教授及部分宪法学研究生均到场聆听。

   

 

   

张真理教授首先对此次研究课题的由来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来源于我国《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同时,张教授运用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等多种方法对该条款从其属于何种应然性规范、应然性规范的具体含义、对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义三个问题进行解读。

   

   

   

对于第一个问题,张教授认为《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应表述为:国家应在农村集体经济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关于第二个问题,张教授重点论述了此条款应然性规范的五个规定性:应当尊重农民经济活动的自由;依照契约联合而生旨在满足农民经济需要的一种经济体制;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不是单一的财产权而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根据团体决议而实行统一经营的;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助义务。在论述该条款对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义这一问题时时,张教授则首先分析了目前存在的两种改革思路,一是彻底将农村土地私有化或者永佃化,二是完善继续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统分结合体制。张真理教授认为,应当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既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又要承认农民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由。

 

   

   

“张真理教授的演讲虽然冠以规范意义的探讨,但其实是从社科法学的角度出发,引用经济学研究成果和大量数据支撑其对问题的解决建议”,张青波副教授对张教授的演讲如是评议到。此外杨小敏副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及诸多建设性意见,在场学生亦积极发言讨论,针对有关的问题向张真理教授进行了请教,现场学术氛围十分浓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