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集体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

发布时间:2017-11-06浏览次数:1076

   通讯员(孔令宇 王丹)意气风发迈进新时代,不忘初心踏上新征程。1028日上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组织师生在法学院图书馆三楼会议室,召开集体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座谈会。会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所长胡弘弘教授、副所长江登琴副教授及多名硕、博研究生参加,由2016级博士研究生吴晓旭主持。会议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题,分为:学生代表解读十九大报告、学生畅谈学习心得及老师总结点评三个模块进行。



第一模块:学懂,理解新时代的前进方向

“3个半小时,3.2万多字,总书记究竟说了啥?王振鹏、王步云、向徐芳、孔令宇及王丹五位学生代表,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角度,分章详细解读了十九大报告全文,并提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专业问题。

2017级硕士生王振鹏解读了报告的一至三章。他认为,十九大报告在总结过去五年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对新时代下如何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出了新的使命,详细阐述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十四条基本方略。

2016级硕士生王步云解读了报告的四、五章。他认为,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从现在到2020年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的30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的“两步走”的宏伟蓝图。并结合专业知识,突出关注了扶贫问题,提出了“精准扶贫”的主要研究重点。

2017级硕士生向徐芳解读了报告的六、七章。她认为,十九大报告对如何在新时代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文化提出了新要求,并重点解读了十九大报告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论述。

2016级硕士生孔令宇解读了报告的八至十章。他认为,十九大报告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体制。为此,应当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公众参与,进而实现社会公共领域与政府间形成合力来治理社会。

2017级博士生王丹解读了报告的十一至十三章。她认为,十九大报告高度肯定“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实践,明确提出“宪制责任”“全面管治权”等概念;并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中,需要结合宪法学专业角度进一步加以研究。




第二模块:弄通,结合专业研究讨论报告内涵

针对十九大报告中的其他重点内容,杨震、王秀才、靳海婷、吴晓旭等16名同学,分别就各自发现的专业问题和相关研究作了分享。

2014级博士生杨震认为,应当以宪法框架来解读十九大,他指出我国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结构,对于报告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论述,我们应当用宪法学的视角来去解读,要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内涵,它是中国特有的,它与社会主义有何不同?同时,现在科研发展是“数据法学”这也值得我们去关注和学习。

2015级博士生王秀才认为,十九大报告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体现很多举措,我国区域法治发展的类型,由依法治国渐趋向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延伸。同时,在经济长三角、京津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东、中、西区域战略发展在报告中均有体现。如赋予上海自贸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建设自由贸易港。最后,报告中提出对于相近的党政机构合署办公。实践中,浦东新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合署办公,可能会导致出现一个新的机构,那么这个机构在地方组织法上如何进行解释,值得大家关注。

2016级博士生靳海婷认为,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的对象为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这恰好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所及范围有所重合,导致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冲突。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不可动摇的宪法核心。监察体制改革的前提需要保证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运行,才能确保我国民主政体的稳定。同时,我们要从法律角度来解读有关“人民”的意涵,在保障其监督权的同时,更要设计一套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予以辅助。

2016级博士生吴小旭认为,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将党的领导贯穿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中,同时要加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根据报告的内容,可知由于党的领导是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那么决策权的行使范围就涵盖国家治理中的各方面,这就引发了如何处理党的决策权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的问题。可以借助陈端洪教授“双重代表制”的理论来思考这个问题,即党是人民主权之政治代表,人大是人民主权之法律代表。同为主权代表,两种权力的行使应当形成一种互补关系,共同进行国家的治理活动。

2015级硕士生王金华认为,报告涉及地方性法规和社会治理方面论述有着一些新变化。一方面,报告指出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给地方积极性,推动地方性法规发展;另一方面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实践中,我们很多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内容与上位法很相似,甚至是照搬照抄上位法。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那么这种重复立法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违法立法。同时,针对社会治理中惠民举措,很难在地方落实,诸如地方扶贫中数据造假、强拆等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如何畅通民意,实现人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应当在完善人大制度的前提下,不断推动社会治理的发展。

此外,其他同学结合专业知识就党内法规体系、人大监督权、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依法立法、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监察委员会、司法责任制、合宪性审查等热点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认识。





第三模块:落实,践行十九大精神

学以致用,这是前人留下的古训。学习十九大精神“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第三模块,胡弘弘教授、江登琴副教授结合自身学习心得,对会议进行总结和点评,拨开萦绕在同学们心头的最后一缕迷雾。



江登琴老师指出,同学们本次学习十九大报告态度是认真的,准备充分。虽有好学的劲头,但也有三个不足:学术的探索精神不足、专业化分析不足、提炼性不足。首先,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进入了新时代,那么什么是新时代?以后怎么建设新时代?金莎同学指出中央新成立依法治国领导小组,那么从十八大至今,中央成立了多少小组?小组的使命有哪些不同?这些都应该是宪法学研究生应当怀有的好奇心,好奇是学习的原动力。其次,利用专业术语解读报告的功能尚有待提升,集中表现为法言法语运用欠缺,解读《报告》应当专业、精准而非大而化之。最后,对报告的提炼性不足,应运用原点思维,从本质词汇出发来理解报告。如“党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合宪性审查”等词汇,法学人应当重点关注,才能真正做到研读十九大报告,践行十九大精神。

胡弘弘教授进一步指出为什么学习十九大报告?怎么学习十九大报告内容。首先,通过对顺应时代的潮流、对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理论学习进行宏观指导和对今后的工作有重大意义三个层面来分析为什么学习十九大报告。其次,应当按照整体认知—科学学习方法—具体问题的逻辑思路来学习报告。(1)要从整体上把握报告的主旨。对报告中提到的诸如“新时代”“新矛盾”“新目标”及“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等新论断有基本认识。同时,要注意中国特色的具体体现,辩证的看待中国性和世界性的问题,辨析党“执政”和“领导”间的不同,注意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等新情况,对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完善的重大意义。(2)要运用科学的解读方法。一是文本解读法,以文本为依托,从文本中寻找问题,如报告提到“治理”一词,那么该词在报告中出现了几次?在什么领域出现?有什么不同的含义?二是具体问题切入法,以具体问题作为切入点深挖报告中的相关知识点来思考。从感兴趣的点出发横向拓宽理解的广度,纵向加深理解的厚度。同时,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来分析问题,进一步提升研究的科学性。(3)捕捉研究的新方向。报告涉及“民生”“人大制度建设”等多领域,可供研究课题广泛。如:“党与人民、民主党派是领导的关系,党与政权语境下就要用执政的话语体系”这种话语变化有何不同?“宪法至上、合宪性审查”与西方的“违宪审查”有何不同?“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必要性?针对“一国两制”中“中央的全面管治与高度自治相结合”与以前表述的差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注重“国民教育”,“国民”、“公民”及“人民”三词有何不同?“治理”具有什么内涵?治理的方式如何实现?报告指出赋予设区的市更多的自主权,其与我国《宪法》第三条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联系如何?报告还指出中国社会阶层正在发生变化,那么对于新阶层其在国体中应该如何理解?这些问题,均可作为今后研究的新方向。

最后胡弘弘教授引用十九大报告中“青年梦想”的论述与大家共勉,希望大家以此次座谈会为契机,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结合发现的专业问题,发掘新的论文选题,深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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