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张娟 杨雅淳 陶悦)3月23日晚,南湖民法讲坛第九期“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及其突破”于文治615举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洋担任本次讲座主讲人,我院张家勇教授、刘征峰老师担任评议人。本次讲座由我院高庆凯老师主持。
讲座伊始,高庆凯老师对刘洋博士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对本次讲座做了大致介绍。
刘洋博士从课题研究背景展开,介绍了风险负担制度的重要地位以及我国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为探索其中困境,刘博士剖析了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立足于从我国现行规范体系内部进行探索,刘博士列举《合同法》第103条及相关规定,得出合同风险负担规范无法通过一般化方式上升为风险负担的一般性原理的结论。刘博士通过追踪历史演变的进程来摸索给付义务之间的联结方式,发现双务合同中给付与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相互依赖、影响的牵连性关系得到普遍认可。他以风险负担异质状态出现的时间点为依据将其分为风险负担的提前转移,可归则于债权人因素的风险转移功能。前者又包括交付导致风险负担的转移和债权人迟延导致风险负担的提前转移。其中,刘洋博士结合具体法条和案例的分析,从法政策学和交换正义常识的角度进行一一矫正和纠偏。
通过对基本原则及例外突破的解析,刘博士得出结论,要在符合特定要件时适时打破给付牵连关系的经典构造,使二者的实现过程相互独立,并相应地令对待给付风险负担提前转移甚或自始由债权人负担,以期合乎具体场合的利益平衡。
评议阶段,刘征峰老师结合法经济学的风险负担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对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考量应回到合同订立时对风险负担的分配上。同时,刘征峰老师对刘博士的基本原则和例外突破的研究角度表示赞扬。张家勇教授在谈到合同两大目的性——计划和风险分配时,提出刘博士讲座中存在将作为合同工具的风险分配原理与作为意外损害导致的风险负担规则混用的问题,这两者的交错则会导致一般性原则特殊化为一种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