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校庆“名家论坛”系列学术报告会之张恒山教授主讲:“令、约、评——关于法的概念的比较认识”

发布者:法学院新闻中心发布时间:2018-05-10浏览次数:785

通讯员(曾巧平 杨雅淳 余瑾)55日晚,以令、约、评――关于法的概念的比较认识为主题的讲座于模拟法庭(三)召开,本次讲座由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张恒山教授担任主讲人,我院张继成教授担任主持人。罗洪洋教授,资琳副教授,何鹏老师和黄泽敏老师担任讲座评议人。

张恒山教授首先对令、约和评的概念进行阐释。我国古代将法看为令,这是与古代的农耕文化息息相关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的近现代法治将法理解为约,即将法理解为集体协商形成的共识,比如罗马法中的《十二铜表法》、市民法等。在中世纪社会中,封建主与农奴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而法是建立在这种契约关系之上。在这个时期,法被视作一种精神活动,是大多数人的理解和评判,即在社会层面制定规则。评决定道的产生,道决定法的产生。

张恒山教授强调关于法律规则来源的思考,包括着对法律的应受遵从性的解说,从法律规则来源方面出发,法的应受遵从性的解说就是法的来源的正义性的解说。在法学界,关于法律规则的来源有种多种解说,包括神源论、圣贤论、习惯论、强者论和契约论。对于三人社会与法律规则的来源,张恒山教授表示法律规则最初来自于道德规则,说明道德规则的产生,就是从源头上说明了法律规则的产生。为了从理论上说明在契约的基础上形成一般道德规则,张教授首先介绍了三人社会模式、人的行为驱动和评价思维机制、人的七种涉他行为等基本概念,并指出在三人社会模式中,人们运用自利心、良知、理性三种思维评价机制对七种不同的涉他行为加以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则。这些基本的道德规则是法律规则的源头。

在评议环节,罗洪洋老师认为人类社会法律规则中的义务规则,是强调组织的平衡。资琳老师表示从历史的发展角度来说,将评作为法律的整个来源是有根有据的,但也就第三人如何确定其利益无涉、理性与感性如何分离、良知从何而来,是否会改变等问题提出探讨。何鹏老师就法律与道德的是否具有同源性问题提出疑问。黄泽敏老师就理性的界定问题与张教授进行探讨,现场学术氛围浓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