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学术会议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05浏览次数:1926


(经2017426日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2017427日施行)


为了规范法学院学术会议参会报销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1、教师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使用学院经费资助的,差旅费报销适用本办法。

 2、参加在国外(包括境外)召开的学术会议,差旅费按学校有关出国事务管理规定执行。

参加在国内召开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专题学术研讨会、国际学术研讨会,参会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按本办法执行。

参加在武汉市举办的各种学术研讨会,法学院不报销任何费用。

 3、学术会议的报销范围包括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4、会议地点以会议通知上标明的地点为准,交通费包括从武汉到会议地的往返费用。

未从武汉直接到会议地的,交通费只报销会议地到武汉的单程交通费;未从会议地直接回武汉的,交通费只报销从武汉到会议地的单程交通费。

 5、会议住宿费仅限会议地的住宿费,武汉到会议地中间地点的住宿费不在报销的范围。学院鼓励参加不收住宿费的学术会议。

6、会务费可在差旅费中报销,但报销的额度以每人每会不超过600元计,超出部分原则上由参会人员自行承担。

7、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必须在会前向分管院长申请,经同意后,参会。未经分管院长同意,会议的所有费用均不予报销。

8、学院鼓励参加会议的教师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会议讨论。

全国二级学科研究会理事以上的教师参加二级学科年会的,不作撰写学术论文的要求,但在报销时须有证明参加会议的文字材料;非理事参加二级学科年会的,必须撰写学术论文或者在会议中担任某一环节的主持人(包括评议人),否则学院可以不予报销差旅费。

参加其他学术会议,参会教师必须撰写学术论文或在会议中担任某一环节的主持人(包括评议人),否则学院可以不予报销差旅费。

9、差旅费报销手续应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办理(寒暑假在开学后的第一天计算),持会议通知、提交论文复印件或记载参会人担任会议主持人、评议人的证明材料、填写好的报销单及有效票据,由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后,按学院报销流程签字报销。

10、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法学院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版权所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