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教字[2019]34号)》规定,为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秘书、教师代表、辅导员组成的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学院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第二章 指标分配
第二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以学院应届毕业本科生人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质量、往届推免生去向和指标使用情况分配的推免指标,发布本院推免指标。
第三条 特殊人才推免指标,一般不超过学院当年推免总指标的5%,最多不超过2人。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四条 一般推免条件执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教字[2019]3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所指三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为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
注:民法学、刑法学取上下两学期的加权平均成绩。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的民法包括民总和债权法总论。凡涉及计算平均(综合)成绩的,成绩计算四舍五入,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五条特殊人才的推免条件:
(一)基本条件(以下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英语四级级考试成绩≥425分;或雅思≥6.0,或托福≥85;
2、学分绩点不低于2.5;
3、主干课程每门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二)特殊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三类权威及以上级别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四类期刊(CSSCI期刊核心版)发表学术论文2篇(正刊、独撰或第一作者)。
2、在各类全国性学科(法学类)竞赛中,获个人前三名以上奖励或获省级冠军;团体竞赛中获国家级冠军和亚军的前两名获得者和季军的前一名获得者。
3、全国优秀社团一等奖(仅含前三名)的主要成员。
4、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主持人,其项目经过中期验收合格且被推荐参加全国的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展示。
5、经我校认定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各类竞赛中个人二等以上奖励(仅含前三名)获得者、团体竞赛中二等奖(仅含前三名)以上的获得者。
6、其它有特殊专长的学生。
第四章 奖励类别的认定和分值计算
第六条本细则所列每一项奖励计分最多不超过两次,超过次数不予认定,总分最高不超过25分。校党委“七一表彰”、校团委“五四表彰”荣誉,各只认一次。
第七条同一项目在不同阶段获奖,不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不叠加计分,以最高分奖励进行计分。
第八条经学校、学院组织或推荐参加的各类赛事,竞赛级别一般依据获奖证书或官方文件落款单位级别认定。认定有困难的,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赛事影响力、参赛队伍所涉范围、获奖等级等综合因素予以认定。由行政单位主办的比赛按照行政单位的级别认定竞赛级别;由高校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办的比赛,按照赛事影响力、参赛队伍所涉范围、获奖等级降一级认定;由企业主办的比赛原则上不予认定。
第九条奖励分为竞赛类、学术论文类、荣誉表彰类、奖学金类。
竞赛类
第十条经学校、学院组织或推荐参加的各类竞赛类包括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科研类竞赛、外语类竞赛和其他类竞赛。各类竞赛分初赛和决赛的,未进入决赛的,其竞赛级别先降一级,再依据其获奖等级认定奖励分。
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
第十一条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是指经学校或学院认定的法律事务技能竞赛,如模拟法庭赛、辩论赛等。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的陪练队员是指从比赛准备到比赛结束的全过程的人员。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计分参照如下: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上场队员 | 陪练队员 (不超过2人) |
世界级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15 | 0 |
冠军 | 25 | 10 | |
亚军 | 20 | 8 | |
季军 | 15 | 6 | |
前十六强 | 10 | 4 | |
区际/洲际级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10 | 0 |
冠军 | 20 | 8 | |
亚军 | 15 | 6 | |
季军 | 10 | 4 | |
前八强 | 8 | 3 | |
国家级(含国际赛事的国内赛段)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5 | 0 |
冠军 | 15 | 7 | |
亚军 | 13 | 6 | |
季军 | 10 | 5 | |
前四强 | 8 | 3 | |
国内区际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3 | 0 |
冠军 | 8 | 4 | |
亚军 | 7 | 3.5 | |
季军 | 6 | 3 |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3 | 0 | |
冠军 | 6 | 2 | |
亚军 | 3 | 1 | |
季军 | 2 | 1 | |
市级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1 | 0 |
冠军 | 3 | 2 | |
亚军 | 2 | 1 | |
季军 | 1 | 1 | |
校级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0.5 | 0 |
冠军 | 2 | 1 | |
亚军 | 1 | 0.5 | |
季军 | 1 | 0.5 |
注:表中冠、亚、季军分别对应第一、二、三名。
科研类竞赛
第十四条科研类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创业类竞赛(“挑战杯”等)、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大创”等)、大学生创业实践类计划项目(如“明理杯”、“博文杯”等)、大学生科研成果类大赛等创新性创业类学术科研实践类竞赛和项目。
第十五条科研类竞赛依据项目状态、竞赛级别、奖项等级、参加人类别分别予以计分,其他成员奖励分按照主持人奖励分减半计分。
第十六条参加学校、学院认可的科研类竞赛获奖计分参照表:
竞赛级别 | 奖项等级 | 参加人类别 | 奖励分 |
国家级 | 一等奖 | 主持人 | 15 |
主要成员 | 7.5 | ||
二等奖 | 主持人 | 10 | |
主要成员 | 5 | ||
三等奖 | 主持人 | 8 | |
主要成员 | 4 | ||
省级 | 一等奖 | 主持人 | 7 |
主要成员 | 3.5 | ||
二等奖 | 主持人 | 6 | |
主要成员 | 3 | ||
三等奖 | 主持人 | 5.5 | |
主要成员 | 2.75 | ||
市级 | 一等奖 | 主持人 | 5 |
主要成员 | 2.5 | ||
二等奖 | 主持人 | 4.5 | |
主要成员 | 2.24 | ||
三等奖 | 主持人 | 4 | |
主要成员 | 2 | ||
校级
| 一等奖 | 主持人 | 4 |
主要成员 | 2 | ||
二等奖 | 主持人 | 3.5 | |
主要成员 | 1.75 | ||
三等奖 | 主持人 | 3 | |
主要成员 | 1.5 | ||
各级别科研类结项未获奖 | 主持人 | 2 | |
主要成员 | 1 |
注:“大创”项目中“国家级”结项时评定的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对应校级一、二、三等奖奖励分另+1分;一般立项直接对应校级。
外语类竞赛
第十七条外语类竞赛是指经学校、学院认定的由行政单位、高校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办的外语类赛事,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具体认定范围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确定,由企业主办的比赛原则上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参加外语类竞赛奖励计分参照表: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分 |
国家级 | 特等奖 | 7.5 |
一等奖 | 7 | |
二等奖 | 5.5 | |
三等奖 | 4 | |
优秀奖 | 2.5 | |
省级 | 特等奖 | 3.5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5 | |
三等奖 | 2 | |
优秀奖 | 1 | |
校级 | 特等奖 | 2.5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 | |
优秀奖 | 0.5 |
学术论文类
第十九条学术论文类是指在学校科研部权威期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CSSCI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的扩展版和集刊、北京大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其级别与在人大复印资料上发表同论。
第二十条学术论文发表刊物的类别以发表论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术论文按照独撰与合著分类。二人合著的,第一作者按独撰者的60%加分,第二作者按独撰者的40%予以加分;二人以上合著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照独撰者的60%、20%、20%加分,第四及以后作者不予加分。
第二十二条学术论文类根据刊物类别、作者顺序区别计分,计分参照表:
刊物类别 | 作者顺序 | 奖励分 | |
学校认定权威期刊目录 | A类 | 独撰 | 25 |
合著第一作者 | 15 | ||
合著第二作者 | 10/5 | ||
合著第三作者 | 5 | ||
B类 | 独撰 | 20 | |
合著第一作者 | 12 | ||
合著第二作者 | 8/4 | ||
合著第三作者 | 4 | ||
C类 (即CSSCI核心版) | 独撰 | 15 | |
合著第一作者 | 9 | ||
合著第二作者 | 6/3 | ||
合著第三作者 | 3 | ||
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 | 独撰 | 10 | |
合著第一作者 | 6 | ||
合著第二作者 | 4/2 | ||
合著第三作者 | 2 | ||
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CSSCI来源期刊(集刊) | 独撰 | 10 | |
合著第一作者 | 6 | ||
合著第二作者 | 4/2 | ||
合著第三作者 | 2 | ||
北大核心期刊 | 独撰 | 10 | |
合著第一作者 | 6 | ||
合著第二作者 | 4/2 | ||
合著第三作者 | 2 |
注:所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级别的认定以我校有效的学术期刊认定级别为准,刊物类别以论文发表的时间为准,并对应当年的CSSCI等期刊目录。刊物类别有重合的,奖励分按就高原则。
荣誉表彰类
第二十三条荣誉表彰类是指在校期间获得的校党委“七一表彰”、校团委“五四表彰”及省部级以上综合类表彰个人荣誉。
第二十四条以上荣誉表彰按照不同类别予以奖励,计分参照表:
荣誉级别 | 表彰时间 | 荣誉称号 | 计分 |
国家级 | 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学生个人综合性荣誉表彰 | 7 | |
省级 | 5 | ||
校级 | 校党委“七一表彰” | 优秀共产党员 | 3 |
校团委“五四表彰” | 模范团干 | 1.5 | |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 1 | ||
优秀志愿者 | 0.5 |
奖学金类
第二十五条依据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包括政府类奖学金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校设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年度奖学金尚未通过学校审核公示的不计分。同一学年度同时获得多项奖学金者,只计其中一项最高分。计分参照表:
奖学金类别 | 奖学金名称 | 计分 |
政府奖学金 | 国家奖学金 | 5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1.5 | |
校设奖学金 |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 | 3 |
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 | 2 | |
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 | 1 | |
文澜奖学金 | 8 |
第二十七条其它未尽事项,依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教字[2019]34号)》的相关规定,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推免程序及专业选择
第二十八条推免生遴选程序严格执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中南大教字[2019]34号)》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推免生的专业选择按研究生部和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细则的解释与生效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法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第四章
第十三条 推荐对象仅限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二学位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身心健康。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或受过处分但已过处分期。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潜质。其中:1.1—6 学期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本专业的前30%。
注:所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Σ(课程成绩 * 学分)/Σ学分2.三门本专业主干课程(专业必修课)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80 分。申请经济类、管理类专业推免生的学生,其数学类基础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专业主干课、数学类基础课程为跨学期课程的,按加权平均成绩计算。3.非外语专业大学外语的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外语专业的学生第二外语的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
以上1、2、3 点的成绩计算中,如有重修情况,以初次考试成绩为准。
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 分,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560 分,或雅思≥6.5 分,或托福≥90 分;英语专业的学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75 分,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530 分。
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 分,或雅思≥5.5 分,或托福≥80 分,且英语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 75-5-分。
(三)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可不受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限制,但须符合所在学院推免实施细则,经三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所在学院推免工作小组须严格审查,且学生有关证明材料以及教授亲笔推荐信均要进行公示。
(四)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可直接获得推免资格。
(五)母语为非汉语的民族学生(含汉考民),推免资格由学工部和学生所在学院酌情综合评定,报校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