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湛 果 王若尧 王小康)2019年11月25日晚,洪范学术论坛第104期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沈家本堂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是“论秦律”,主讲人为西北政法大学闫晓君教授。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主持,与谈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徐立志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力教授。来自郑州大学的陈子远老师、本校法学院的罗鑫、蒋楠楠等诸位老师及众多法科学子参加和聆听了本次讲座。
闫晓君教授进行讲座
首先,闫晓君教授指出,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从发展进程来看,经历了部落习惯法、秦国成文法、秦帝国法律三阶段。当然它还带有与生俱来得早期性、地方性及野蛮性的特点。目前学术界对于秦律的研究成果大多数是微观层面问题的论述,鲜见对秦律特点的系统性论述,尤其是从立法技术角度展开的。本次讲座主要是探讨“秦的法律遗产”,即探讨秦律的历史影响。
接着,关于秦律的形成过程,闫教授指出,秦律是由秦地秦人的习惯成长起来的法律,经历了从秦人原始习惯到秦国成文法、再到秦朝大一统王朝法律的全过程。闫教授认为,历代法律都是对前朝法律的继承,并形成了中华法律的“律统”,而真正起奠基作用并被历代法律继承发展的“中国第一律”就是秦律。
随后,关于秦的立法和司法,闫教授指出,立法上,秦律创制的名词和术语既有仅存于秦律之中随秦朝灭亡而消失的,也有一些为汉律继承,被后世逐渐弃绝的,亦有些名词术语一直沿用至明清律的;唐律中定罪量刑的原则有许多也是从秦律中沿袭而来。例如,“与同罪”最早见于秦律,体现了很高的立法技巧。历代律《名例律》对其含义,用法均有专门界定。秦的司法达到空前的高度,比如司法文书化、证据检验制度和法官责任制度的初步显现。
最后,关于秦律的早期性,闫教授总结道,秦律是大一统中央集权帝制形成时代的法律,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一是秦律具有较多原创的内容,名词术语秦文化特征明显。二是不及唐宋律高度成熟发达、整齐划一。三是秦律主张重刑,刑罚残酷是其明显缺陷。
在交流阶段,李力教授认为,睡虎地秦简出土近四十余年,尽管相关研究已经很多,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尚未解决,我们有必要对秦律重新认识;要肯定秦律的地位,在进行秦律研究时关注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发掘秦律中蕴含的法学价值。秦律博大精深,理论深邃,意义深远,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索。
李力教授发言
徐立志教授认为,以往研究中国法律史一般都将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发展看作沿着时间顺序整体性延续和变革的过程,闫教授的报告给我们揭示了历史的另外一面,即地方因素所具有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这种研究视角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可以研究来自地方的文化元素在法律发展史中所具有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徐立志教授发言
提问互动环节,蒋楠楠老师提问:秦汉法律逻辑化体系不强,是何种原因所致;博士生王小康提问道,秦律中是否存在部门法的划分,从何种视角切入较为恰当;博士生王京瑶提出在梳理秦国地方特色时,是否吸取了其余各国地方特色的问题;博士生郝虹延提问道,秦朝绵延数百年,现有秦律材料是否能全面代表秦法;硕士生蔡森提问:秦灭六国后,在秦律推行过程中如何处理其与各国法律、习俗之间的冲突。
对于以上提问,闫教授做了概括性的解答。他认为,秦律属于成文法草创阶段,虽然当时并不存在法律部门概念,但秦始皇自称“治道运行,皆有法式”,可见当时法律确实覆盖国家的方方面面。秦律推行的过程也伴随着对其余六国文化的吸收,这是一个缓慢转化的过程。当然,秦律研究也受到史料的局限,要遵守“有一分史料说一分话”的原则。
讲座最后,陈景良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第一,找寻中华法治文明的底色,需要追本溯源,回归秦律的研究。第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历史的认识会更加多元化,秦律具有重新认识的价值。“新形势下如何看秦律的遗产”,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学术课题。
陈景良教授进行总结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