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7日,“义理与法理: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古与今”学术研讨会暨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武汉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承办。来自山东大学、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湖北省法学会、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大学、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大学、江汉大学、湖北工业大学、三峡大学、黄冈师范学院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六十余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四十余篇。会议安排了开幕式、五个单元的主题发言以及闭幕式等环节,在主题发言环节共有18位代表汇报了研究成果,13位评议人进行了评议。
开幕式由华中科技大学饶传平副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代表学校和法学院向与会专家学者表达了欢迎与问候,他认为,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法律史研究应以文献为基础,以历史为借鉴,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寻求历史长河中中华文化“变”与“不变”规律背后所隐含的中华文化之特色,提升我们的民族文化自信心与个人主体自觉性。接着,湖北省法学会办公室二级调研员王世杰宣读了湖北省法学会关于由陈晓枫教授接任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的批复文件。武汉大学陈晓枫教授指出,不同法文化研究方向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法律史研究的古与今,为中国历史文化的研究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治理体系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学术力量。最后,陈晓枫教授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开幕式之后,会议正式进入了五个单元的主题发言环节。第一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力教授主持,共有4位代表作了学术报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报告的题目是:《萨维尼历史法学的提出及其内在逻辑》。他指出,中国法律史研究近些年虽取得长足进步,但囿于法律史研究主体性定位不明确及其所引发研究方法的不统一,其并未获得法学学科内部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视和承认,而法律史研究最为重要的意义应当是,连接起历史与当下之间的联系,从法律史的维度为当下实证法或法教义提供具体支撑和反思。19世纪萨维尼所开创的“历史性——体系性”的法学方法以及运用这一法学方法构建的“法律科学”,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认为,与史学的法律史研究不同的是,法学的法律史研究是以中国当下实在法为起点的,它不仅需要依据扎实史料,对固有法处理典型社会生活进行“历史性的研究”,同时还需要在“历史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研究”,对通过处理后的法律史素材进行体系性的“建构”。法学的法律史研究是具有功用性和阶段性的,其功用性和阶段性工作完成后,最终会走向史学的法律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伊万老师报告的题目是:《中西法律比较:相互理解的新途径》。他指出,几个世纪以来,中西方之间的比较一直遵循着“自我与他人”的二元逻辑,直到今天,西方人仍然采用“颂华”(sinophilie)或“贬华”(sinophobie)的方法,中国依旧对西方的思想及历史上从西方移植到中国的法律文化中的内容持开放或拒绝态度。两者都是以狭隘的视角看待问题,必然导致彼此间的误解,故形成一种公平合理的比较方法,使得法律文化之间能够进行真正的对话,并建立起某种通用的语言、法律类别、概念和理论模型显得尤为重要。他认为,对从当前和历史比较的根源中所确定的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关键概念进行解构化,在植根其所在的法律传统内正确识别和确认他们的真正含义,以内化这些概念在两种文化传统的差异性,再基于此建立一种通用的语言重新定义这些术语。通过此将法学比较、法学历史、语言及法学理论四个学科整合在一起,以期确定一个共同信仰体系,并在该体系中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体系,实现中西方之间的和谐共处和交流互动,发掘意识形态的剥削。
华中科技大学杨安卓老师报告的题目是:《改法为律与计算主义:中国古代法律的计算转向》。杨安卓老师以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为研究对象,辅以《算术书》《秦律·仓律》两个法律例子,认为传统中国法律具有可计算性与计算复杂性,并根据该算法化中数学思维及从“改法为律”中得出的法律计算导向,将亲亲尊尊差等体制下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服制图这一计算工具进行计算。他指出,或可从传统中国法律具有不同于西方推理方式的计算方法,对中西法律思想、法律实践中的“理性”因素进行探讨。
郑州大学陈子远老师报告的题目是:《不与民争利的思想和治体》。他指出,中华文化禁戢“与民争利”,经义称“与民争利”是亡国之道,而不与民争利在经典文献和前贤论述中被视为天经地义,这种思想经由立法建制和对犯法官贵的惩戒而深入人心。不与民争利的观念不仅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下被视为获取民心、端正法权之至理,体恤民瘼、隆兴教化、治安天下之必须,亦是当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源头。他认为,在中国制度和治理体系“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显著优势”之一的时代话语下,不与民争利的思想正是我们淘汰糟粕后应当撷取的一处精粹。
报告人发言结束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敬刚副教授、武汉大学钟盛老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鑫老师对前面四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陈敬刚老师认为,李栋老师文章中关于萨维尼用法律科学的方法构建法律体系、其对于民法之外的部门法的体系构建产生了影响等方面的描述缺乏时政的佐证,而他基于此对萨维尼的评价则显得尤为过高;伊万老师从较为宏观的角度比较分析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值得借鉴与学习;杨安卓老师的文章从数学与法学之关系的视角,对传统中国法律文化进行分析研究,非常新颖,但建议其在运用数学知识进行理论分析的时候可以用更加通俗易懂的叙事方式;陈子远老师在论述现代社会重商主义背景下如何坚持不与民争利的思想时,建议可以从国家如何规制国有经济的角度展开进一步分析。钟盛老师认为,伊万老师文中所提及的关于中西方站在各自本位进行问题思考而易导致中西方交流上产生困难的现象,值得我们思考;中国古代在进行国家治理时广泛运用数学知识,杨安卓老师的文章则为我们从数学的角度探讨中国古代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陈子远老师的文章所探讨的问题对治理国家与维护国家的稳定有很重要的意义,但还可以通过对道家与不与民争利思想之间的关系、统治者在治吏时如何运用不与民争利思想、不用话语体系下的不与民争利思想的所反映的价值观念等问题的思考完善该篇文章。罗鑫老师指出,他非常赞同李栋老师文中所主张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应法教义化的观点;伊万老师文中“比史言理”的分析路径对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提供了一种新途径;杨安卓老师的报告既是运用数学计算方法对中国古代法律进行量化分析,亦是依据法律史的材料对中国数学史进行研究,文章视角新奇、意义非凡。
第二单元由武汉大学项焱教授主持,共有3位代表作了学术报告。
华中科技大学饶传平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刑法该如何面对人伦之“情”——近代以来中国刑法“原情酌减”条款源流考》。他认为,在现行刑法规范体系下,司法者常陷入不能无视案件中的人伦之情因素却又在现行刑法规范中无法找到能回应这些因素的合理依据的两难境地,而清季、民国刑法中的“原情酌减”条款,便能很好地解决这一困境。“原情酌减”条款是形式上借鉴了外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上仍脱胎于中国古代原情定罪的司法理念,是传统“情理法”司法在现代法治语境下的重构和延续,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刑法向当代刑法演进的过程中该条款的消失,“原情酌减”原则所关照的“情”也最终从我国现行刑法中隐退,目前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酌减”条款是不同于“原情酌减”条款的存在,二者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一个“情”字,“原情酌减”的依据为“情状”,它可以包含诸如人伦之情之类的富有道德和伦理色彩的因素;“酌减”的依据则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即某些比较特殊的“酌定情节”,更多是指某种客观的事实,其外延一般不包含道德性的“情”的因素。从立法上确立“原情酌减”原则,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情法冲突的困境,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已经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
中南民族大学聂长建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自由环境——基于“王顾左右而言他”的分析文档》。他认为,事物的变化发展是由内因和外因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对于思想学术的发展而言,内因是研究者的天赋,外因是研究者所处于的成长环境。通过分析孟子与齐宣王之间的对话,他指出先秦时期相对自由的环境造就了当时的思想繁荣,秦王朝之后的专制社会由于思想文化的专制,限制了人们的思想创造力,导致了中国两千余年的专制社会在思想学术上的停滞不前,从而得出自由环境是思想健康成长最肥沃的土壤的结论,认为自由是思想学术成长环境的核心指标,无自由则无思想学术,而思想学术高度正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
湖北黄冈师范学院刘清教授报告的题目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廉政建设之简论》。她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本质区别,而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重要体现即党内法规中重点突出的廉政建设。早在井冈山时期和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就进行了廉政建设,在这两个时期艰苦奋斗,勤政爱民、无私奉献等优良传统等作风贯穿始终,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艰难困苦的环境中,没有放松对自身的要求,以马列为指针,根据当时的条件进行卓有成效的廉政建设,形成良好健康的局面,井冈山精神和苏区精神都强调艰苦奋斗,一心为民,对于今天新时代的党内法规建设和廉政建设都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报告人发言结束后,湖北工业大学陈红军副教授、武汉大学付春杨副教授对前面两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付春扬老师认为,饶传平老师对“原情酌减”条款做了细致的梳理与分析,文章内容丰富,但相对于将伦理再融入现行刑法规范中进行考量,将其放入道德范围内予以强调更为妥当;聂长建老师的文章生动有趣,简明扼要地指出自由是思想学术成长的外因,但对文中所提及的当没有一个自由的思想学术环境时,知识分子应该选择明哲保身的观点,略有不同意见。陈红军老师认为,刘清老师的论文着重笔墨研究建国前中国共产党的廉政建设,追本溯源,较为新颖,但关于“廉政建设”在文中含义与内涵及其与“党内法规”概念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与宗旨与廉政建设的内在关联等问题,可以详细论述。
第三单元的讨论由江汉大学童旭老师主持,共有3位代表作了学术报告。
武汉大学博士生张实根报告的题目是:《<晋书•刑法志>的历史叙事与汉律“错糅”析论》。他指出,在魏晋时期基于新王朝破除旧法、重树权威的政治目的及魏晋时人专职修律、以事统官的偏见,《晋书·刑法志》在历史叙事中,汉律因篇次安排、条文归类的方式不同于魏晋新律而被视为“错糅无常”。他认为,汉律“错糅”正是其以官统事的集类逻辑的表现,即以法属官、因职修律和以官统事,而对于汉魏律令之间的变化,实际上是律条与职官事类相互关联的隐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王小康报告的题目是:《从知识理性看宋代司法中的事实认知与法律推理——以〈清明集〉中的“明辨是非”话语为中心》。他基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涉及“明辨是非”话语的28份书判,从是否遵循知识理性、是否存在逻辑推理和理性说服角度,发现宋代司法兼具查清案件事实与追求公平正义的取向。他认为,这些书判勾画出了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认知和行为模式,显现出了类似于西方“知识理性”的“理性”因素。宋代司法所显示的“理性”乃是一种逻辑上统贯整个社会文化秩序而事实上为士大夫官员所垄断的,笼罩、支配于道德理性之下的“知识理性”。在此种“理性”精神之下,法律源于情理、情理指导法律,情理与法之间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合理界限关系,但又缺乏概念范围、程序要件之明确限定,就成为宋代之“法”乃至传统中国“法”的实然内涵。
武汉大学博士生牛鹏报告的题目是:《中国古代司法决狱中“福报”话语形成及影响》。他认为,自汉代始,“报”的观念开始在司法领域盛行,以“阴德”“阴祸”为逻辑介质形成了“福报”与“恶报”两种师出同源又不尽相同的话语模式。“福报”话语在司法领域的盛行有着深厚的思想根源,同时也得益于两汉时期转变司法理念的现实需求。从形成过程看,这一话语的形成主要是基于历史文本的叙事逻辑,有着官方刻意引导的痕迹。从传播过程看,这一话语在汉代以后被不断复制、扩展和推陈出新是由于其满足了统治阶层的某种政治需求,从而得以经由统治阶层和民间自发的双重管道进行传播。从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看,其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应当辨证地看待。
报告人发言结束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会林副教授、中南民族大学徐合平副教授以及三峡大学陈秀平副教授对前面三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陈会林老师认为,张实根同学的文章通过比较分析魏晋新律与汉律在修律方式、律文篇章结构安排上的差异,以小见大,分析出他们背后的法律逻辑,但文中对他人观点的介绍比较分散、自己观点的表达不充分、不明确。徐合平老师认为,王小康同学依托《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28份判词从四个方面将学界对中国古代司法裁判存在的对立观点进行了实证分析,十分难能可贵,但对情理入法后法是否具有确定性、价值判断阶段法律推理及事实认知阶段法律推理的差异、宋代兼具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司法活动在中国古代历史长河中居于何种地位及其对学界中关于中国古代司法裁判性质的两种对立观点是否有影响等问题,可以进一步阐述。陈秀平老师认为,牛鹏同学的文章将“福报”话语的形成及影响放入中国古代司法决狱中进行分析,论题新颖、篇章结构完整,但若将文中第一、二部分合并为“司法决狱中福报话语的形成”一节、关于社会功能的分析归入社会背景的现实需求中论述、文章题目改为“中国古代福报话语的形成及对司法的影响”可能更加合理。
第四单元的讨论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屈永华教授主持,共有3位代表作了学术报告。
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生刘浩田报告的题目是:《论昭宣时期儒法道法律思想的嬗变》。他指出,昭宣时期是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关键节点,出现了以盐铁会议为代表的儒、法、道三家思想混杂交锋的斗争局面。其中,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和“尚德缓刑”逐渐成熟,在神权法思想屡现踪迹后,又出现了“亲亲得相首匿”和儒家经学法典化等迹象。法家法律思想因袭先秦任刑主义,穷兵黩武愈加严峻,却在国家统制经济思想上颇有成就。道家法律思想则逐渐被儒家法律思想所吸收和替代。最终,儒、法、道法律思想相互交融,集中推动儒家法律思想正统化、系统化、科学化,使其成为统治中国千余年的法律顶层理念。
山东大学硕士生高雪华报告的题目是:《以狱讼档案为例解析宋代法律文书之弊的表现及成因》。她指出,伴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诉讼意识不断加强,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程度的进一步加深使得儒学思想中的伦理纲常逐渐渗透至法律文书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之官府狱讼体制复杂、重复狱讼、引例破法等导致以狱讼档案为核心的宋代法律文书出现数目庞大、滞留成灾、虚作状词、内容混乱、书吏谋私、社会轻视等各种问题,从而使狱讼档案失去了本身应有的法律权威,成为维护礼教、追求秩序、漠视权利的行政载体。基于宋代独特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文书工作的特质,她认为,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下法律文书工作应将传统的经权之道转化为合乎现代法制要求的自由裁量,以期实现新时代民主法治的壮丽图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高洁报告的题目是:《“法术势”结构下中国传统司法审判的制度研判与启示——基于<折狱龟鉴>的反思》。她认为,以宋代侦查类文集的集大成者《折狱龟鉴》为例,“法、术、势”的审判理论是中国传统司法审判独有断案原则,其所倡导的礼法结合、执法原情、原情定罪理念彰显了中国传统司法官员解决纠纷矛盾的智慧。观之当前中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严守法条和弱于情理的问题,她认为,司法审判须兼顾严格依法破案与融伦理常情于定案,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同发展。
报告人发言结束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李志明副教授、河南大学张文勇副教授以及江汉大学余超老师对三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评议。李志明老师针对刘浩田同学的论文提出了有关儒法道思想的嬗变的论题应“小题大做”、明确文中不同分析角度之间的界限、斟酌法治繁密和刑法严苛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等建议。张文勇老师认为,高洁同学的文章对“法术势”结构下中国传统司法审判制度有深入的思考,但对“法”“术”“势”三者概念的进行阐释时应对三者之间的关系亦加以分析,且对“势”这一概念的界定并不明确,此外,在引证古语时,应在查证、阅读史料原文之后再进行分析。余超老师认为,高雪华同学的论文资料详实、文章结构逻辑清晰,但论文题目的表述不够简练、文中用词不够严谨,且关于诉讼时效与档案堆积之间的因果关系、反逻辑化在宋代究竟是常态还是变态的分析不够深入。
第五单元的讨论由华中师范大学齐海滨教授主持,共有5位代表作了学术报告。
武汉大学博士生张雅雯报告的题目是:《从破产有罪到破产免责:试论英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确立》。她指出,1706年英国的《安妮法案》首创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免责制度的确立不仅是立意于冲破早期破产立法救济不充分的桎梏,而且酝酿于从十六世纪中叶开始的免责实践之中、更新于海商贸易发展所引发的破产理念变迁,还契合了立法者所需达到的均衡状态,在当时的英国破产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的施行效果,并开启了世界破产立法从债权人绝对保护主义向债务人救济主义的转变,影响深远。她认为,我国可吸收借鉴英国趋严的渐进式的破产立法模式,在立法初期设置较为严格的免责条件,把握好免责的相对性并及时优化免责的配套防范机制。
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党翊翀报告的题目是:《读<国语•齐语>札记五则》。他指出,目前学界对于《国语·齐语》“管仲教桓公足甲兵”篇的“閒罪”“谪以金分”“三禁”“不可上下”“坐成”等法律词语及文意的解释,尚有商榷之余地。他认为,“閒罪”是尚不足以入罪的微薄罪行;“谪以金分”实为“谪以金钧分”,当训作“谪以金钧半”,是“用四十五斤铜赎罪”之意;“三禁”即禁止三次,对于要求争讼者,官府先三次制止他们;“不可上下”是指“三禁”之后,索讼者要求争讼的态度与决心坚定不移;“坐成”之“成”字应与下文连读,即“坐,成以束矢”,意为官府听讼并以一束矢作为对败诉方的判罚。
武汉大学硕士生王卫峰报告的题目是:《两晋时期史书中的尚书符探析》。他指出,尚书符是西晋时因尚书职权扩大、行政事务增多以及门阀政治促进等原因而产生的,并由尚书台独立下发的官方文书。在此意义上,他认为尚书符是具有丰富内涵的文化符号,是尚书台职权的重要体现,其内容不仅反映了尚书台的职权范围,而且其运行过程更是能够凸显尚书台的职权大小和职位高低。尚书符的出现是官僚体制走向成熟的一种标志,也是凝聚权力的一种文化符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生万天卉报告的题目是:《义理伸张与人格限制:宗族社会控制的利弊分析》。她认为,宗族组织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保障国家、社会秩序安定的一种重要主体,自先秦就已经开始存在,并发挥着社会控制的作用,后经过与历代政府的博弈且其正当性符合儒家义理的要求,而逐渐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到了清代,宗族对基层乡村社会的治理越来越广泛,不仅分担了政府的行政司法压力,而且还有利于维护地方的和谐稳定。但是,在民主社会的今天,宗族对个人人格的限制,对个体自由的控制越来越不符合人们对民主自由的追求,不符合当代法理的精神,故实现传统宗族治理的现代价值转换显得尤为重要。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生陈一宁报告的题目是:《清末民初变法修律中杀伤罪的沿革》。他指出,杀人、伤害作为历史最悠久、发生最为普遍、背后法理也较为繁杂的一类犯罪,在清末民初变法修律中是主要修改的对象之一。“杀伤罪”首次在1907年《刑律草案》中提出,直到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颁布,才最终确定了杀伤分立的章目设计,前后适用长达十六年。在这期间,脱胎于《大清新刑律》的“杀伤罪”一章成为规制杀人、伤害类犯罪的法律依据,在清末民初的刑法转型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他认为,尽管负责修律的众多官员、学者对杀伤罪有不同看法,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在清末变法修律中反对采用全盘西化与一味守旧的态度。
报告人发言结束后,江汉大学童旭老师以及华中师范大学董小红副教授对五位代表的主题发言进行了评议。童旭老师认为,张雅雯同学的文章在讨论英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国现实问题予以回应,做到了中外古今在这一问题上的对话,非常值得赞许,但若进一步通过联系中国传统家庭财产制度分析破产制度、个人财产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三个概念,可能会使研究结论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从党翊翀同学的文章,可以看出其深厚的古文考据功底,但若在选取文献资料时优先使用时间较前的史料、对“閒”与“間”二字的相互转换使用进行解释说明,并进一步从价值层面展开对罪与非罪问题的讨论,会使文章更严谨、更有深度;王卫峰同学的文章从史料入手,从细微之处发现问题之所在的研究方法值得肯定,文章中对于符的分析应该按照从程序到官制再到权利问题的逻辑顺序较为妥当,并可以从对符的源头梳理来探究其成为官文书的原因,此外,关于符从西晋到东晋变化,文中并未交代清楚。董小红老师认为,万天卉同学从宗族这一社会自治主体的视角强调宗法族规的教化功能,选点新颖,且文章篇章结构完整,从义理与法理角度辩证地分析了宗族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与局限性,并从义理上升到法理,强调宗族是充分尊重个人权利的血缘团体自治,但应注意到,宗族对基层社会所起到的作用是治理而非控制,此外宗族在当今社会还发挥着德治和法治的作用;陈一宁同学的文章介绍了清末民初之际杀伤罪分与合、合与分历史演变的过程,并以史为鉴总结出一些经验,但应注意到,台湾地区的现行刑法以及我们当下所强调的是针对尊者与卑弱之间相互侵犯相比于常人之间的处罚应当从重。
在五个单元的主题发言结束之后,会议进入了闭幕式环节。本环节由武汉大学张烁副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和武汉大学陈晓枫教授对本次学术研讨会进行了总结。
陈景良教授向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表示衷心的祝贺,并对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同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研室与法律文化研究院的同事、诸位与会学者表示感谢。接着,他指出,青年才俊齐聚江城湖畔,会议气象万千、朝气蓬勃、学理缜密、精彩纷呈,让人意犹未尽。其后,陈晓枫教授对本次学术研讨会进行了总结。
首先,陈晓枫教授向陈景良教授领导的上一届研究会工作团队表示衷心感谢,并感谢各位与会专家学者对会议工作的支持。
第二,他认为,来自五湖四海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学科领域对法文化研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秉承了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为法律史学者研法习史营造一个良好环境的办会宗旨。
第三,本次大会主要从法学方法论、法律内外部运行机制、史料考据学、法律思想史、法社会学、司法准据六个方面对义理与法理进行了探讨,其中不少论文、观点具有开创性和新颖性。
第四,会议收到的论文门类齐全,主题新颖,但部分文章存在不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成果梳理、缺乏对观点的提炼与问题意识等问题。
第五,与会学者尤其是年轻学生,展现出一派学术生机蓬勃的新景象。
本次会议在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文:蒋业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8级硕士生。
欧阳紫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9级硕士生。
摄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新闻中心。
统稿:王小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8级博士生。
编辑:王小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8级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