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系列讲座(一)—— “全面开放视域下我国仲裁法完善的途径”圆满举办

发布者:宋程发布时间:2020-11-25浏览次数:914

通讯员(赖宛仪 吴娟迪)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急需变革,中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在此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商事仲裁重要性凸显,如何完善我国仲裁法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20201116日晚,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科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秘书长宋连斌教授在文波108智慧教室作以“全面开放视域下我国仲裁法完善的途径”为主题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国际法学系徐伟功教授主持,刘仁山教授、向在胜教授、尹生教授、黄志慧副教授、何焰副教授、杨洪副教授、钟丽副教授、丁汉韬博士、孙林林博士、张珍星博士以及我校国际法专业硕士与博士研究生共计百余人聆听了本次讲座。



宋连斌教授围绕我国仲裁法的现状、问题以及我国仲裁法的完善途径展开。宋教授首先通过数据展示了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的趋势,并分析了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开展业务的政策法规,强调了仲裁作为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性;在分析了我国仲裁法的现状以后,宋教授对我国仲裁法采纳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等国际通行做法表示肯定;同时,宋教授指出我国仲裁法存在立法体例未保持一致,仲裁司法化、行政化趋势明显,仲裁程序灵活性不足以及对仲裁的支持不够等问题,并强调仲裁立法的分散化会加大法官与仲裁员适用法律的成本;宋教授还特别指出,《仲裁法》第20条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第45条关于证据必须当庭出示的规定在实践中降低了仲裁解决纠纷的效率。

最后,宋教授认为可以从修法途径、解释学途径以及仲裁途径对我国仲裁法进行完善。在修法问题上,宋连斌教授指出要注重仲裁效率优先性,重视实证与理念的规则化以及将现实性与前瞻性在修法中结合。仲裁法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报核制度以及重新仲裁的依据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国内各机构的仲裁规则可以向国际通行的仲裁规则学习,以实现仲裁规则的趋同化以及国际化。

在提问交流环节,我校师生纷纷就仲裁实务与理论方面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宋连斌教授对其均给予耐心解答。其中,2019级硕士研究生张颜颜基于目前我国已在《新加坡调解公约》上签字这一现实,对如何在实践中区分临时仲裁与调解制度表达了疑问。宋连斌教授认为,和解协议的达成虽然有第三方的参与但是最终是双方通过和解而自愿达成的,调解员没有作出裁决的能力,而仲裁员可以依据自己对案件的了解,作出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裁决。

刘仁山教授最后作总结发言,指出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1992年其在参加国际私法年会中对仲裁法讨论的问题还仅涉及“仲裁是否需要采纳国际上一裁终局的规定”是否需要接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内容展开,而这些问题在现在已经得到了妥善的解答与处理。刘仁山教授还表示仲裁作为一种相对缓和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在缓解法院陷入案牍的困境以及处理商事争议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我国对仲裁的支持应当真正落到实处以发挥其在商事纠纷解决方面的优势。

 


讲座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此次讲座提高了法科学子们对仲裁法的了解与认识,为其今后的论文选题与写作提供了有益思路,也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