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bal Law Perspective第10讲 民事请求权的群体性实现—基于欧洲团体诉讼指令(EU) 2020/1828”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3-02-23浏览次数:290

通讯员(胡婷 谢思勤 何香梓 张子健2月20日晚,我院民商法系李昊教授组织的“Global Law Perspective 系列讲座第10讲”于文治楼615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邀请了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民法、民事诉讼法、欧洲私法和程序法教授,德国慕尼黑地区高等法院法官Beate Gsell教授作题为“民事请求权的群体性实现——基于欧洲团体诉讼指令(EU) 2020/1828”的专题报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昊老师担任主持人,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学术助理Tonio Koller、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陈果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曹志勋老师、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马龙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和德国海德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宋史超担任与谈人。讲座吸引了众多法科学子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聆听参与。



讲座围绕欧盟关于消费者团体诉讼的(EU) 2020/1828号指令展开包括指令制定背景、适用范围、原告资格、诉讼和解、诉讼资助等具体规则与德国的转化法草案的核心特征等内容。

讲座伊始,Beate Gsell教授以典型的群体性损害事件为例,指出了建立补偿请求权集体实现机制的意义。相较于过去仅允许禁令型团体诉讼的模式,新指令的创新之处在于要求成员国建立新的消费者利益集体保护机制,以使消费者能够从消费者团体所发起的代表诉讼获得赔偿金等补偿。接着,Beate Gsell教授讲解了新指令对于主体、对象和地域的适用范围,并指出寻求禁令救济的团体诉讼不需要受影响消费者的授权,寻求补偿救济的团体诉讼则为“加入制”“退出制”的选择留下了空间。她分析了新指令下团体诉讼对个人索赔时效的影响、证据的披露规则并分析了团体诉讼以和解告终的可能性以及以判决告终时终局判决的效力。最后,Beate Gsell教授探讨了消费者团体能否接受诉讼资助以及诉讼费用的分担问题,并简要介绍了德国近期就转化该指令起草的立法草案。




与谈环节,各位与会专家学者在会场上积极提问,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Tonio Koller谈到了赔偿型诉讼中允许原被告和解的风险和相关因素,并探讨了法院对和解公正性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问题他结合德国最新的立法草案,说明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中有较大选择空间,并指出德国草案明显受现有示范确认诉讼制度的影响。吴泽勇老师则指出群体性权利的救济问题永远要面对一个基本的矛盾,即,民事诉讼的“两造对抗”结构与群体性纠纷解决效率之间的矛盾,对此,欧盟指令的重大突破是要求成员国引入一种赔偿性的集体诉讼对比中国立法者引入的包含加入制和退出制的群体性救济制度,他认为,各国都需要根据自己的法律传统,在两造诉讼与群体性利益的救济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这个角度而言,欧盟指令及其在各国的落地情况,对中国未来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张陈果老师分析了我国团体诉讼动力消弭和立法近于具文的成因,并认为应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来直面问题,如损害赔偿额的证明和计算、损害赔偿款的利用等,同时就德国在损害赔偿群体诉讼引入问题上犹豫不决的原因以及可能存在的本人-代理人问题向教授进行了提问。曹志勋老师对本次讲座内容表现出了极大兴趣,他从中国的司法实践与国际仲裁实践出发,探讨了第三方资助的未来。马龙老师表示集体诉讼现下是一个热门话题,主张成员国应当保持公正的管辖权,注重公共利益的实现。宋史超博士认为新指令允许补偿型救济对中国公益诉讼发展有启发和鼓舞作用,并询问在各国诉讼规则不统一的情况下是否会出现“挑选法院”的现象。

最后,Beate Gsell教授对与谈人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解答,李昊教授对所有与谈人再次表示了感谢。

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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