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靳瑞颖郝京懋吕鸿宇)5月13日下午,主题为“法律人及其伦理”的中南法律职业伦理大讲堂第七讲在文治楼715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主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培锋教授主持,理论法学系巢容华、龚春霞、陈敬刚、朱程斌、罗鑫担任与谈代表,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副主任王广波、商法教研室旷涵潇全程莅临陪同,给与大力支持,多名我院硕博士研究生和外校慕名来访同学积极参与研讨。
陈景辉教授从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和课程难以开展之间的矛盾出发,系统回答了法律人所应明确的三个基本问题:在日常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间,陈景辉教授通过提出社会基本善的概念,明确了在规则的实践过程中基于是否关系到社会的基本善而区分出的主要制度和非主要制度,法律人作为主要制度下的主体所应当负担起的责任即为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同时指出只有在符合规则,但不符合基本善的情况下才是唯一需要道德的。对于法律人是否存在统一的职业道德这一问题,陈景辉教授基于规则的分类,得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裁判规范,即法律人在评价行动时有统一的规则这一命题,并将法律实践的多重角色放在框架中,从中立性到选边站再到混合型进行详细说明。最后陈景辉教授详细阐释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在解答规则化的理由这一问题之后,指出法律职业伦理必须以规则化的方式表达,强调了职业伦理教学必须体现教义性和体系性要求的重要结论。
陈景辉教授从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和课程难以开展之间的矛盾出发,系统回答了法律人所应明确的三个基本问题:在日常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间,陈景辉教授通过提出社会基本善的概念,明确了在规则的实践过程中基于是否关系到社会的基本善而区分出的主要制度和非主要制度,法律人作为主要制度下的主体所应当负担起的责任即为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同时指出只有在符合规则,但不符合基本善的情况下才是唯一需要道德的。对于法律人是否存在统一的职业道德这一问题,陈景辉教授基于规则的分类,得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裁判规范,即法律人在评价行动时有统一的规则这一命题,并将法律实践的多重角色放在框架中,从中立性到选边站再到混合型进行详细说明。最后陈景辉教授详细阐释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在解答规则化的理由这一问题之后,指出法律职业伦理必须以规则化的方式表达,强调了职业伦理教学必须体现教义性和体系性要求的重要结论。
罗鑫老师对陈教授所作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并对讲座主旨进行了评析总结,他认为:景辉教授关于“法律人及其伦理”的这一课,结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实际,讲授生动,内容前沿,论证原创,体系谨严,在学科建设上有益探讨了提炼统一的法律职业伦理总论的可能性,在课程体系中探索出了更可行的系统化法律职业伦理分论方案,在学理构建上初步提示了以法律职业伦理基本理论推进法哲学研究的前景,给讲座现场师生带来深刻启发教益,对我院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具有借鉴意义。
本次讲座也是我校“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系列学术活动之一,聚焦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范式转型。法学院将继续推进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建设与改革,强化落实“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理念,为培育高素质法律人才、服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而持续努力。
审核人:侯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