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参赛同学:
根据《关于举办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案例分析大赛及模拟法庭竞赛的通知》,现发布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案例分析大赛赛题3道,请各参赛团队和个人任选1题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于10月24日18:00前提交,报告内容不设限制,格式参考见《案例分析大赛暨模拟法庭竞赛赛制说明》,提交方式见比赛通知群内通知。
具体题目如下:
1.刑法案例题
2012年12月28日凌晨,张某忌、左某禅在某路口北侧,盗窃停在路边的岳某群大货车油箱内柴油时,被停在该路段南侧的大货车司机刘某风、曲某兄弟发现。刘某风、曲某下车后,张某忌、左某禅遂持斧子与刘某风、曲某打斗。张某忌将刘某风左肘砍伤,致其轻微伤。后刘某风、曲某将左某禅制服并绑在二人驾驶的大货车后侧。张某忌逃跑,并打电话叫来张某丰、独孤某败、韦某宝、陈某南。陈某南驾车望风,独孤某败、韦某宝、张某丰各持斧子下车与岳某群、刘某风、曲某打斗,并将两辆大货车玻璃、大灯砸碎。后张某忌驾驶轿车,从路西侧绿化带由西向东,冲撞两辆大货车之间的岳某群、刘某风、曲某。独孤某败见岳某群跑过来,用拳头猛打岳某群头面部后,与其他五名被告人驾驶两辆轿车逃离现场。
同日凌晨5时许,行人周某通经过案发路口后发现岳某群面部有伤,意识不清,遂报警将岳某群送到医院。岳某群经手术后,住院期间未有觉醒,呈植物生存状态。岳某群家属因家庭经济原因不配合医院诊治,要求医院拔出气管插管,停用呼吸机,在岳某群病情加重的情况下表示拒绝进一步治疗。医院基于人道主义维持一般治疗。2013年2月15日,岳某群出现呼吸停止,其家属签字拒绝一切抢救措施,岳某群于当日全心停搏,在医院死亡。经鉴定,岳某群死亡原因符合颅脑外伤后长期住院卧床,在双肺粟粒型结核病变的基础上继发坠积性肺炎并发症,导致呼吸功能障碍衰竭死亡。2013年3月20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岳某群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
试分析本案中独孤某败的刑事责任。
2.行政法案例题
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11月6日,根据举报人李某提供的线索,Y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张某的经营场所查获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权的白酒。后经该白酒集团鉴定称:“该批送检酒样非我公司生产,属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3年11月21日,Y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张某于2023年10月21日向投诉人李某销售该品牌白酒共计2瓶,销售单价1000元/瓶,销售金额2000元。然而2023年11月30日,在Y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次对张某进行调查询问时,张某既不承认其向投诉人李某销售过该批白酒,并且对于案涉白酒的进货时间、供货方的情况也说不清楚,缺少进货票据。2024年1月24日,根据检验检测公司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投诉人李某提供的购买视频具有拍摄连续性和完整性,张某才承认向李某销售过该批白酒的事实。2024年2月2日,李某出具《和解书》,称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退还酒款并赔偿1000元,并且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3月8日,张某在本案听证会上提出涉案白酒供货方系Z市某烟酒店,并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买的销货清单。2024年3月20日,Y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Z市E市场监管局,共同前往该烟酒店核实涉案物品来源。但该烟酒店经营者石某表示,张某提供的销货清单单据并不是在2023年1月2日开具,与前后清单的开具时间有明显差异,属于事后补开,张某提供的销货清单缺少存根联,且签字非其本人签名。2024年3月21日,Z市E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案件线索调查情况的复函,再次表明张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另查明,2023年11月,Y区市场监管局也曾依法对张某销售侵犯其他某品牌白酒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综执罚决〔2023〕第39号)。
综上,因张某五年内两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且伪造证据,拒绝配合调查,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经两次局案审会集体讨论,Y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综执罚决〔2023〕第312号),处罚款175000元。
问:请分析行政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3.民商法案例题
老无所依
A系著名的南湖大学法学院的老教授,平日醉心学术,家中事务皆由其妻B打理。两人育有独子C。C某自幼聪颖,财商颇高,一心希望日后成为商界精英。但在A的严令下,C不得已报考法学专业。其在校期间觉得法学枯燥无味,经常逃课,毕业后亦未从事法律职业。A对此极为不满,两人因此冲突不断,关系冷淡。2020年6月,B因长期操劳加上心情抑郁,患病去世。C对A愈加怨恨,两人几乎断绝往来。经此打击,A心灰意冷,担忧自己日后老无所依。思前想后,A决定早作谋划,便于2021年3月将其与B共有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位于南湖大道182号的老房子以400万元的价格卖掉,准备做些长远投资。
2021年4月,A听闻其侄子D近年来投资商铺获利颇丰,遂与D商议,希望能在D的指导下投资购买两间商铺,其中一间登记在A名下,另一间则暂登记在D名下由其代为持有,两间商铺都交由D全权打理出租,自己在世期间,两间商铺的租金供自己每月养老花销。自己死后,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商铺留给儿子C,登记在D名下的商铺则归侄子D所有。D欣然同意,推荐了精心挑选的两处较有升值潜力的商铺,市场价格分别为300万(商铺一)和100万(商铺二)。A表示绝对信任D的眼光,双方遂于2021年5月到南湖市公证处签署一份上述内容的《委托代持协议》并办理公证。2021年6月,D用A转来的400万购下上述商铺,并将商铺一登记在A名下,商铺二登记在D名下。2021年7月,D将商铺一按每月六千元出租给商户E,租期五年。与此同时,D投入10万元将商铺二装修一番后,以每月四千元的价格出租给商户F,租期亦为五年。此后,D每月月初皆将两租户依约打入其银行账户的租金共一万元悉数转给A。E和F对A和D之间的约定皆不知情。
2022年7月,落魄的C突然返回南湖市家中,声泪俱下地向A表示自己过去数年与父亲日渐生疏,内心愧疚,现准备返回南湖市发展,愿日后能相伴慈父左右。A闻之潸然泪下,十分欣慰。2022年8月,C告知A,自己经过深入考察,已觅得绝佳商机,决定进军奶茶行业,但因资金紧张,欲向G某借款300万元,询问A能否以南湖大道的老房子提供担保。A告知C自己投资商铺一事,表示只要C能陪伴身边,钱财乃身外之物,自己可用名下商铺一提供担保。C闻之大喜,遂于2022年9月1日与G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G向C提供300万元借款,年息10%,借期1年。此外,双方约定,G指定H作为第三人,与A签订一份《全权委托合同》,约定A授权H在C不依约还款时,得随时以A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出售其名下商铺一,并办理过户登记及收取购房款等一切相关手续,A承认H所作行为之一切法律效力,授权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C在此期间还清本息,则授权自动终止。随后,各方对相关协议分别进行公证,A将商铺一的购买合同、产权证书、钥匙等相关材料一并交给H保管,G依约立即将300万元打入C的银行账户。
C拿到资金后,马上启动奶茶店加盟工作,但很快发现该行业竞争激烈,并非自己想象般暴利,直至300万元资金悉数耗尽,仍不见任何利润。2023年10月,G多次催告C还款,C不为所动。G遂通知A,若C下个月再不还款,自己将指示H将商铺一出售。A赶紧向G和H表示,该商铺现在市场价格已经上涨到400万元,后续还有升值空间,这是自己后半辈子老有所依的保障,当初根本没想到会闹到这一步,现特收回对H的一切授权,H不得出售该商铺,否则将动用法律手段维权,但G和H不以为然。其儿C听闻此事,与A商量表示当前唯一的办法,是马上把商铺二要回来,用作抵押筹钱或者直接卖掉。A救子心切,遂联系D,表示现在C已经重返膝下尽孝,商铺二以后也要留给C,现即时终止双方原有协议,让D尽快将商铺二转回自己名下,自己会补偿D此前之精心付出。D听闻此消息,勃然大怒,表示自己此前不收分文帮A投资打理商铺,商铺二已经说好了归D所有,自己还投资装修,A现在是要卸磨杀驴,世上绝无此等好事,双方爆发口舌。事后,D担忧夜长梦多,决定先下手为强。其想起承租该商铺的F之前多次表示有意购买此商铺,但自己觉得该商铺升值潜力巨大而未答应,现该商铺市场价格已经涨到150万元。D立即联系F,双方一拍即合,签订了一份以150万元价格购买商铺二的合同,D将该商铺过户到F名下完毕,F依约向D支付了150万元。
2023年11月,见C仍未还款,G便指示H想办法出售该商铺。H自行以A的名义委托中介机构将该商铺以330万的价格挂牌出售。正在选址开店的商户I看到广告,即刻表示欲购买该房屋。H出示相关公证文书后,以A的名义和I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I全款购买该商铺,并将330万打入I指定账户。数日后,H协助I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将收到的330万悉数转给G。G事后告知C,该笔款项刚好冲抵C所欠借款本息,零星逾期利息就不跟C计较了。
2023年11月底,A见D未如往常一样转来当月两商铺租金,便去电询问。D极不耐烦地告知A,商铺二已跟A无关,商铺一之后的租金自己就当之前为A购买打理商铺的补偿。A闻之心如刀割。一旁的C见状,无奈告知A,商铺一现在也被H卖掉。A听后更觉五雷轰顶,表示若不是为了C创业,自己堂堂法学教授怎么会落入如此窘境。C则埋怨A自作聪明,出售家中老房,且该房在母亲去世后,也有自己的一份,A未征求自己意见便作处分,还糊涂地让一个外人染指家财。两人相互指责,争吵激烈。恰此时,购买商铺一的I联系A,表示H以A之名义订立合同时,未告知该商铺尚有租约未到期,自己日前现场查看才知晓,让A马上清退商户E,否则赔偿损失。A两眼一黑,瘫坐在地。
问:各方当事人依法可能得提出何种主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中心)
2025年10月9日
审核人:秦小建